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1576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被 告 謝逸琳
一、原告因清償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逸琳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6,841元,應繳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