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16號
原 告 駿翔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祐瑄
被 告 張宗展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宗展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6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