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1841號
原 告 王韋茜
訴訟代理人 洪欣怡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11,1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