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1901號
原 告 宸通汽車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欽助
被 告 登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登亮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修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91,1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