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1952號
原 告 振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坤
訴訟代理人 蔡桓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居德營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萬8,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