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203號
原 告 科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孟宗
被 告 緯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資能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先前因聲請本件之支付命令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但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後,尚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依原告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55,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80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5,680元。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送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