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2203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原益
被 告 李正秋
許瀞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正秋等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8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並補正被告完整年籍資料,逾期不繳或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