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2231號
原 告 劉鎧緯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9,198元【本金68,300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89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69,1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勁丞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