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320號
原 告 王偉祥
被 告 春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黃宏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春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50,690元,應繳裁判費13,90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40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