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33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勝鴻(原名:林弘祥)等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文到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債權總額:請依執行名義(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13186號債權憑證)所載內容,併計至起訴日即民國115年1月23日止之利息。
㈡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遺產總額之相關資料(如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遺產稅申報書等)。
㈢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暨異動索引。
㈣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房屋(未辦保存登記)之課稅現值及市價資料(如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近期買賣成交價格、實價登錄等)。
㈤原告於查知全體繼承人姓名後,應具狀更正本件被告(含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居所等基本資料),並應說明債務人林勝鴻之應繼分比例,俾核定裁判費。
三、原告如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