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341號
原 告 多配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右希
被 告 杜怡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9,075元,及自113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經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5年1月26日止),暨滯納金3,500元,違約金1,908元,合計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應為28,141.55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以下同)。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給付7,665元,及自113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經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5年1月26日止),暨滯納金1,500元,違約金767元,合計其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1,346.56元,合計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9,48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賴怡靜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