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342號
原 告 冠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云菡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展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萬9,5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於起訴狀記載原告為「冠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惟具狀人簽名欄卻未蓋公司章及法定代理人章,請併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請檢附委任訴訟代理人為林博聰之委任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