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373號
原 告 林瑞峰
祺心社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昶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淑女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7,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