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42號
原 告 徐鈞澤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108,770元(含本金99,838元及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8,86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惟原告經聲請訴訟救助倘獲准許(本院受理案號:115年度雄救字第3號),依法得暫免繳納
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