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486號
原 告 直航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純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柏毅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萬7,9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500元,尚應補繳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