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548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 告 宏觀國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賴政宏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6日核發114年度司促字第20862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同年2月5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51,000元,及自105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則依上開規定,本件原告請求金額併計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12月7日止(見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上收文章戳)之利息,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26,609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39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 記 官 賴怡靜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