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55號
原 告 林煒洋
被 告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安定
上列原告與被告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30,6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