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555號
原 告 八方洰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經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光綠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6日核發115年度司促字第185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5年1月22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6,9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6,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