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649號
原 告 帛霖園藝社即方季蕾
上列原告與被告弘騰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4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