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782號
原 告 黃瑋娸 (未載住居所)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呂季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苙藤設計事業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萬3,0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60元。又原告起訴未記載住居所,核與民事訴訟法第第116條第1項第1款未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660元及補正原告住居所,如原告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