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897號
原 告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漢正間請求給付會員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