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914號
原 告 葉佳欣即凱鑫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恆新機電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0872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台幣(下同)25萬3,9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