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988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雯玲
訴訟代理人 陳緯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又仁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1,6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