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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訴字第1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址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冠中  
被      告  余景登律師即賴如蘭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原告對被告提起清償借款之訴,起訴後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零62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繳納,該裁定業於114年12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案件繳費查詢單、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為憑,依前引規定,原告起訴為不合法,應裁定駁回之。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