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31號
原 告 巫秋華
陳沛琳
李佳勳
王韻嘉
鄭美玉
程卉蓁
謝鳳英
林寶鈴
陳東朗
陳德修
程家羚
陳安定
黃郁軒
林堂榮
李達才
鄭詠誠
上十六人共同
被 告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秋白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瀚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