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01號
原 告 林頤禎
被 告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五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陳秋白
被 告 捷利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捷利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盧明志
被 告 王繼賢
陳俊益
蘇仙興
陳文英
歐永隆
林忠華
陳素卿
王年鳳
葉財銘
賴品月
郭木水
張震華
侯建豪
陳易鴻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號違反銀行法案件(被告陳素卿、葉財銘嗣撤回上訴;被告盧明志、陳易鴻非本案之刑事被告),經原告主張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聲明涉及非本案期間之契約)。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 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瀚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