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更一字第7號
參 與 人 華盛糖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莊政諭
代 理 人 王正宏律師
上列參與人參與本院113年度上更一字第7號被告莊茂霖等妨害公務案件沒收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3年度上更一字第7號命第三人華盛糖業有限公司參與本案沒收程序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後,認有不應參與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5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莊茂霖等2人妨害公務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2日裁定第三人華盛糖業有限公司參與本件沒收程序。惟被告2人於本院113年5月3日準備程序時,撤回沒收部分之上訴,本案已確定係對被告2人沒收,參與人之財產已無被沒收之可能,有上開準備程序筆錄為證。是本件參與人已無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本院上開參與沒收程序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5,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明弘
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林書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熊惠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