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聲字第4號
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AV000-A108213Z
之代   理   人  羅士翔律師
                唐玉盈律師
受判決人即被告  AV000-A108213Z(年籍詳卷)
上列聲請人因AV000-A108213Z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111年度侵上訴字第19號),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預納費用後,准予付與附表一所示卷證影本(涉及被害人及相關證人、少年之身分資訊、隱私部分已遮隱),並就所取得卷證資料不得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其他如附表二所示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判決人即被告AV000-A108213Z(年籍詳卷,下稱受判決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111年度侵上訴字第19號判決罪刑在案(下稱原判決),因受判決人擬提起再審,而聲請人係受判決人之代理人,為協助受判決人就原判決提起特別救濟之訴訟目的,有預先閱覽全案卷宗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33條第1項規定,就全案卷宗聲請檢閱、抄錄、攝影或拷貝影本(即附表一部分),並准予聲請人拷貝(複製)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被害人A女(即代號AV000-A108213)、被害人A女之兄丙男(即代號AV000-A108213A)及母親B女(即代號AV000-A108213B)之各該日期警詢及偵訊錄音(影)光碟(即附表二部分)等語。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為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所明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1第3項規定,此於聲請再審亦有準用),且其範圍原則上包含交付刑事案件卷附警詢、偵訊過程之錄音或錄影內容。然因現行法令中就卷內之文書有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基於保護當事人或第三人權益,不乏明定法院得依其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抄錄或攝影(如: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9條第2項、第24條、營業秘密法第14條第2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24條第1項、第83條等),為使兩者裁量基準一致;或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3項所指涉及國家機密,或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第1 項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2項等),為恪守保密之義務,亦得例外裁量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卷證或相關錄音錄影內容(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5號、105年度台抗字第43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判決人被訴犯刑法第224條之1、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依同法第2條第1項、第15條規定,有關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3項後段所定「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又聲請人聲請交付如附表一所示本件被害人及相關證人之警偵筆錄及歷審等卷證資料影本(涉及被害人及相關證人之身分資訊、隱私部分已遮隱),經核聲請人已敘明其聲請理由如前,除其中依上開規定應予保密之足以識別性侵害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及非受判決行使防禦權所需之關乎第三人隱私之個人資料,均應隱匿,限制不予付與聲請人外,衡酌其餘卷證涉及受判決人訴訟上之利益及聲請人辯護權之行使,為保障其獲悉卷內資訊之權利,認應准許聲請人預繳納費用付與該等部分之卷證影本,並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規定,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內容,不得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按:聲請人已繳納費用並取得該電子卷證資料《含本件A女、丙男及B女如附表二所示日期之警偵筆錄影本》,見本院卷第72至73頁),合先敘明。
㈡、至聲請人聲請付予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被害人A女(民國00年00月出生)、被害人A女之胞兄丙男(00年0月出生,於案發及製作相關警偵筆錄時為未成年人)及被害人A女之母親B女等人之各該日期警詢及偵訊錄音(影)光碟部分,茲因光碟內容攝有被害人A女及未成年人丙男之影像,且被害人A女、未成年人丙男及該2人之母親B女等人接受檢警訊(詢)問之錄影、錄音,均為可識別被害人等之個人身分而應依首揭規定保密之事項,以現有技術難以將此等應秘密資訊「遮隱」後再行複製交付。蓋若由本院逕以消音、截錄等方式達成部分「遮隱」之效,勢將產生該等電磁紀錄連續性、真實性之疑慮;又倘全部拷貝付與,則持有者如何收存,如何限制得為接觸、使用之人,相關資訊於案件終結後(若後來確有聲請再審)之保管或銷毀流程等,均不得而知,將難以落實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及少年之保護。況此等檔案縱暫予限制而未交付予聲請人,等待日後受判決人正式 提起再審後,再由法院(承審合議庭)依受判決人及其代理人(即聲請人)到庭之主張或聲請調查證據之內容(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2、第429條之3規定參照),另以妥適方式提供予聲請人(即代理人)或受判決人檢視(如到院檢閱、於期日進行勘驗或酌情交付部分光碟內容…等),似較能兼顧到受刑人訴訟權益之維護,並達到落實被害人及少年保護之目的。因此,本院審酌個案情節,權衡受判決人及少年保護之必要、受判決人訴訟權益之維護及聲請人辯護權之有效行使等情綜合判斷,認本件於受判決人尚未正式提起再審之前附表二所示被害人A女、被害人A女之胞兄丙男及母親B女之警詢及偵訊錄音(影)光碟部分,均以暫不付與為宜,待受判決人正式提出再審後,再由本院視個案之需要,另以妥適方式提供檢視、勘驗或為一部、全部之交付,如此對於受判決人欲主張之法律上利益保障及聲請人為協助受判決人就原判決提起再審救濟之訴訟目的,均不至於造成過度侵害(按:受判決人自聲請人於112年11月13日向本院聲請閱卷暨交付卷宗證物影本起,迄今仍未正式向本院提起再審)。從而,聲請人聲請複製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錄音(影)檔案部分,均無從准許(按:A女、丙男及B女等人各該日期之警偵筆錄影本已准交付聲請人)。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就附表一部分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附表二部分之聲請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曾鈴媖
                                      法  官  唐照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梁雅華
 
附表一:本院111年度侵上訴字第19號相關卷宗
卷宗名稱(註:卷證內容涉及被害人及相關證人、少年之身分資訊、隱私部分已遮隱)
高雄市警局高市警岡分偵字第10872224600號卷
橋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984號卷
橋頭地院109年度侵訴字第30號卷(卷一)
橋頭地院109年度侵訴字第30號卷(卷二)
本院111年度侵上訴字第19號卷
   
附表二:
編號
項目名稱
筆錄出處
1.
108年8月23日AV000-A108213調查筆錄之錄音(影)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高市警崗分偵字第10872224600號,第11至15頁
2.
108年8月23日AV000-A108213A調查筆錄之錄音(影)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高市警崗分偵字第10872224600號,第17至19頁
3.
108年9月4日AV000-A108213B調查筆錄之錄音(影)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高市警崗分偵字第10872224600號,第21至23頁
4.
108年10月29日AV000-A108213、AV000-A108213A、AV000-A108213B訊問筆錄之
錄音(影)
橋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0984號第17至26頁
5.
109年6月10日AV000-A108213、AV000-A108213A、AV000-A108213B訊問筆錄之錄音(影)
橋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0984號第185至18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