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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陳金泉


訴訟代理人  溫若屏
被      告  何憶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12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何憶凱被訴幫助詐欺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瀚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