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慶郁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慶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慶郁前犯侵占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另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分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2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6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施宜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