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毛李秀綿
吳家豪
吳麗真
林富琪
侯盈如
洪于茜
洪辰璋
翁方秀卿
翁嘉彣
翁錫銘
張靖琳
許弘隆
陳力維
陳玉霜
陳姿穎
陳思之
湯耀景
黃奕君
楊繼存
董育辰
雷念勤
賴月嬌
薛春月
被 告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秋白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瀚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