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徐雪媄
兼
訴訟代理人 徐添福
被 告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秋白
被 告 王繼賢
陳俊益
陳文英
歐永隆
林忠華
陳素卿
王年鳳
葉財銘
賴品月
郭木水
張震華
侯建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號違反銀行法案件(被告陳素卿、葉財銘嗣撤回上訴),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聲明涉及非本案期間之契約)。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原告姚尚豐、鄭壽東、鄭錦珠 、鄭士保、張賴品、周富雅、周富子、鄭秀春、徐蔡春梅、徐榮標、陳雅玫、林素連、邱秀媚、李秀治、王盈舜、黃春金、黃淑惠、林玉霜均於民國113年4月22日撤回起訴,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瀚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