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255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2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智涵
選任辯護人 鄭鈞懋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冠志
吳昭賢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旻沂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26號、第535號,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第一審合併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被告謝智涵暨辯護人以本件辯論終後尚有與其他被害人達成和解為由聲請再開辯論,並提出相關提存書、和解書及存款回條等影本為證,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曾鈴媖
法 官 唐照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梁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