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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38號
抗  告  人  
即受刑人    紀宏德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01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3所宣告之刑曾定執行刑為12年,編號25至26曾定應執行刑為2年,編號24所犯亦為詐欺罪,罪質相同,是於定應執行刑時,其責任重複非難之程度較高,應酌情量處適當之應執行刑,原裁定有悖於刑罰之公平性與責罰相當原則,所諭知之應執行刑刑度高達有期徒刑14年10月,顯屬過重,為此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另為較輕刑度之定執行刑云云。
二、原裁定以抗告人因犯如原裁定附表所示各罪,經分別判決確定,因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10月在案。
三、按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旨在綜合斟酌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犯罪行為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而決定所犯數罪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定其刑期時,應再次對被告責任為之檢視,並特別考量其犯數罪所反映之人格特性,及與刑罰目的相關之刑事政策妥為裁量。具體言之,應就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社會對特定犯罪處罰之期待等情,為綜合判斷。原裁定就抗告人所犯各罪,以各該罪之宣告刑為基礎,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14年10月,係在所犯罪刑中之最長期(附表編號5)有期徒刑1年10月以上,各刑合併之總刑期有期徒刑29年10月以下,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性界限,亦未逾原裁定附表編號1至23曾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2年、編號25至26曾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加計原裁定附表編號24之有期徒刑1年1月總和(即有期徒刑15年1月)之內部界限,堪認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與法相合。
四、定執行刑除仍應就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特定犯罪處罰之期待等,為綜合判斷外,尤須參酌實現刑罰公平性,以杜絕僥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為妥適之裁量。經查:                 
 ㈠抗告人所犯為詐欺罪(19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6罪)、竊盜罪(6罪)、偽造文書罪(1罪)、偽造印文罪(1罪)。茲審酌抗告人所犯主要為19件詐欺犯行;施用第二級毒品6件,偽造文書及偽造印文各1件及竊盜罪6罪。衡諸抗告人犯罪情節、模式等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其所為詐欺犯行使無辜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尤以現今詐欺集團犯案猖獗,抗告人與共犯一再漠視法律規定,短短約半年期間即為19件詐欺、加重詐欺犯行得手,若非即時遭查獲,恐將有更多不特定人遭騙,又抗告人所為竊盜犯行(6罪)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失外,並相當程度危害社會治安,其中被告所犯參與詐欺集團犯詐欺罪之犯行,更係政府近年來嚴格查緝之嚴重犯罪,其犯行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危害社會信賴關係及金融交易秩序,所生危害甚鉅。
 ㈡抗告人罪行反應出其心存僥倖而一再犯案之人格特性,為杜絕僥倖、減少犯罪,並符罪責相符原則,自不宜輕縱。而抗告人所受如原裁定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合併之總刑期為有期徒刑29年10月,其曾經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為有期徒刑15年1月,原裁定於此外部界限、內部界限之範圍內,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10月,不及抗告人所犯各罪受宣告總刑期二分之一(14年11月),顯見原裁定已對抗告人給予適度之刑罰折扣,符合法律授予裁量權之目的,與所適用法規目的之界限實屬無違。何況多個數罪併罰,分別或接續執行導致刑期極長,本即受刑人依法應承受之刑罰,刑法並設有假釋機制緩和其苛酷性,與責罰顯不相當無涉。故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堪稱允當,未有明顯過重而違背比例原則之情事,當無違法或不當可言,抗告意旨徒以原裁定所定執行刑有悖公平性、責罰相當原則,而請求就其所犯各罪所宣告之刑,重新定較輕之應執行刑,自無足採。
 ㈢綜上所述,抗告人執上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請求予以撤銷,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陳松檀
                   法 官 莊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附表:
編號
 案由
  宣告刑
犯罪日期(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 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民國)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民國)
1
詐欺
有期徒刑6月
107年12月7日
本院108年度審金訴字第29號
108年5月15日
本院108年度審金訴字第29號
108年6月11日
編號1至23經橋頭地院111年度聲字第31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
②編號25至26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7年12月28日
本院108年度簡字第906號
108年6月17日
本院108年度簡字第906號
108年7月23日
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7年10月31日
本院108年度簡字第906號
108年6月17日
本院108年度簡字第906號
108年7月23日
4
詐欺
有期徒刑1年8月
107年12月8日
雄高分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8號
109年1月16日
雄高分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8號
109年2月26日
5
詐欺
有期徒刑1年10月
107年12月7日
雄高分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8號
109年1月16日
雄高分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8號
109年2月26日
6
詐欺
有期徒刑1年7月
107年12月10日至107年12月11日
雄高分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8號
109年1月16日
雄高分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8號
109年2月26日
7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7年5月22日
本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124號
108年5月30日
本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124號
108年7月6日
8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7年7月14日
本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124號
108年5月30日
本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124號
108年7月6日
9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7年7月19日
本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124號
108年5月30日
本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124號
108年7月6日
10
偽造文書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7年7月3日至107年7月4日
本院109年度訴緝字第7號、第8號、第9號
109年2月27日
本院109年度訴緝字第7號、第8號、第9號
109年4月1日
1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6年12月25日
本院109年度訴緝字第7號、第8號、第9號
109年2月27日
本院109年度訴緝字第7號、第8號、第9號
109年4月1日
12
竊盜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7年7月17日
本院109年度訴緝字第7號、第8號、第9號
109年2月27日
本院109年度訴緝字第7號、第8號、第9號
109年4月1日
13
竊盜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7年11月1日
本院109年度訴緝字第7號、第8號、第9號
109年2月27日
本院109年度訴緝字第7號、第8號、第9號
109年4月1日
14
偽造印文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7年11月1日
本院109年度訴緝字第7號、第8號、第9號
109年2月27日
本院109年度訴緝字第7號、第8號、第9號
109年4月1日
15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07年12月8日
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45號
109年5月1日
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45號
109年6月3日
16
詐欺
有期徒刑1年3月
107年12月8日
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45號
109年5月1日
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45號
109年6月3日
17
詐欺
有期徒刑1年4月
107年12月8日
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45號
109年5月1日
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45號
109年6月3日
18
竊盜
有期徒刑7月,共3罪
①107年7月7日
②107年7月17日
③107年7月19日
本院109年度訴緝字第7號、第8號、第9號
109年2月27日
本院109年度訴緝字第7號、第8號、第9號
109年4月1日
19
竊盜
有期徒刑8月
107年7月18日
本院109年度訴緝字第7號、第8號、第9號
109年2月27日
本院109年度訴緝字第7號、第8號、第9號
109年4月1日
20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共6罪
107年12月10日
本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33號
109年11月30日
本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33號
109年12月30日
21
詐欺
有期徒刑1年1月
107年12月10日
本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33號
109年11月30日
本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33號
109年12月30日
22
詐欺
有期徒刑1年4月
107年12月8日
橋頭地院109年度審訴字第654號
109年12月17日
橋頭地院109年度審訴字第654號
110年1月5日
23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07年12月8日
橋頭地院109年度審訴字第654號
109年12月17日
橋頭地院109年度審訴字第654號
110年1月5日
24
詐欺
有期徒刑1年1月
107年12月8日
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580號
112年12月21日
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580號
113年1月31日
25
詐欺
有期徒刑1年8月
107年5月26日至107年5月31日前某時
橋頭地院108年度訴字第269號
112年8月25日
橋頭地院108年度訴字第269號
112年9月27日
26
詐欺
有期徒刑1年3月
107年9月16日至107年9月21日
橋頭地院108年度訴字第269號
112年8月25日
橋頭地院108年度訴字第269號
11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