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李珮如
被 告 PHAN TRUONG CHINH(中文名:潘長正)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041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係於上述刑事案件審判期日前一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且未於上述刑事案件審判期日到庭,致本院刑事庭無從與刑事案件一併審判,且原告就所請求訴之聲明另主張得分期給付及試行調解,經核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茲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李東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