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上易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蜀平
選任辯護人 孫安妮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恐嚇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263號,中華民國114年11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731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A01無罪。
理 由
一、起訴意旨以:被告A01(下稱被告)為告訴人A02(下稱告訴人)任職之平廷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平廷公司)之負責人,告訴人於民國110年9月29日至112年8月27日擔任平廷公司產品經理,被告因認告訴人造成平廷公司虧損,因而對被告心生不滿,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接續於附表時地以附表言論恐嚇告訴人,致告訴人心生畏懼,因認被告接續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及刑事妥速審判法第6條亦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形式及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
三、起訴意旨認被告接續涉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嫌,係以被告之陳述、告訴人之指訴、蒐證錄音光碟及錄音譯文作為證據方法。
四、訊據被告坦承有於起訴意旨所指時地與告訴人對話時,有陳述如起訴意旨所示之言語,但堅決否認有接續涉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嫌,辯以:
㈠被告與告訴人雖有因告訴人害及公司損失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及工作表現不佳之情形有所討論及互有爭執,但111年4月某日一開始雙方開始對話之時,被告有對告訴人表示有門路幫他介紹工作,也有說要請告訴人去台北的分公司那邊上班,台北上班那邊就沒有人會管告訴人等情。後續是因為被告因告訴人工作表現不佳,遂基於抒發委屈心情下,對告訴人為抱怨話語,才會有:「你惹火我會報復你…」等抱怨情緒之言語,但被告主觀上未曾有恐嚇告訴人之意,詳觀雙方從一開始對話迄至結尾,雙方語氣平和;甚者,被告亦並非從會議之初的目的就是要扼殺告訴人去他公司另謀職位之用意,此部分可由被告一開始就說也願意介紹好的工作給告訴人可證。被告於會議結束時還交代告訴人於明天早上8點30分須將公事文件處理好,並經告訴人之允諾回覆,以整體客觀環境判斷,告訴人確實並未有任何心生畏懼之情況發生。
㈡告訴人於原審審理中雖證稱,被告當時是藥師公會理事長,跟醫院藥局主任的高層都很熟識,擔心伊跟家人的工作可能會被被告刁難等語。但此部分顯然僅是告訴人單方面臆測,且原審審理時,辯護人也有詢問伊或家人的工作是因為私人原因離職?或是其他甚麼原因?而當時告訴人亦證稱是因為自身的私人因素,益徵被告從來未曾如同告訴人前開自行之臆測而進行任何影響力之行為。假設告訴人真的擔憂於醫藥領域之將來職場轉換,就業環境確可能遭被告所干涉,但告訴人自己向平廷公司提出離職後,竟於112年2月間自行向被告A01提出想要返回平廷公司上班,告訴人並於112年2月20日出具切結書。倘若告訴人在111年4月間真有受到恐嚇之情狀,怎可能後續又拜託被告讓告訴人返回平廷公司上班,足徵告訴人之指摘根本不符合事理常情。
㈢分析被告於111年4月某日、111年11月1日之言論,從完整前後語意來看,尚不足該當恐嚇之言論,且被告亦從未有主觀恐嚇之犯意,告訴人根本未生任何恐懼之意。告訴人於時隔對話2年後,始提出本件恐嚇告訴,全然是因為出於雙方近來多起的民事訴訟糾紛,以報復之心態而提出等旨為辯。
五、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因此告訴人之指訴,須無瑕疵可指,且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始足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憑證。次按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之被害人是否心生畏懼,應本於社會客觀經驗法則以為判斷基準,以該言語或舉止在一般人客觀上均認為係足以使人心生畏怖為斷,須審酌其為該言語或舉止之前因、背景、行為人與被害人雙方之互動狀況等主客觀全盤情形以為論斷,不能僅以被害人主觀感受或陳述為據,而須綜合行為人為惡害通知之整體時空背景、互動狀態,依社會通常之倫理觀念,審查行為人之舉止是否已足使通常之人感受其特定法益可能遭侵害之不安、畏懼之感以為論斷。而刑法第305條所指行為人對被害人所為之惡害通知,如有提及生命、身體、自由、名譽及財產等內容,應於不同具體個案予以分別判斷之否確屬惡害通知。蓋特定言詞在社會通常之意義下,是否足使具通常社會經驗及智識程度之人,可得認知係屬加害他人法益之言詞,應由該特定言詞之使用脈絡、話語情境、受話者之反應等情狀綜合判斷,不得僅因特定言詞中含有加害於他人之語義,即忽視特定言詞之使用脈絡,一概入行為人於罪,反致刑罰對個人言論自由之不當干涉。經查:
㈠被告與告訴人於本案發生時,被告為平廷公司負責人、告訴人則為平廷公司經理,雙方於111年4月某日、111年11月1日對話時,被告有說出如起訴意旨及如附件原審勘驗筆錄所指言論之事實,業據被告陳述明確,核與告訴人所為陳述大致相符,並有告訴人提出之錄音光碟、錄音譯文及附件原審勘驗筆錄在卷可查。
㈡被告與告訴人於111年4月某日對話部分:
⒈告訴人就此部分陳稱:
⑴當時黃顯凱藥師要離職,做到111年4月,我那時也要離職,所以被告到辦公室來跟我們講話,附件原審勘驗筆錄壹是111年4月間,被告、黃顯凱藥師及我在辦公室時的對話,其中起訴書附表編號1的內容是被告恐嚇我,那時是在談離職交接的事情,被告在附件原審勘驗筆錄壹整段從頭到尾都在恐嚇我。那時我不敢離職,直到112年8月才從平廷公司離職,因為我去哪,讓被告知道他就找上門,就真的會找我新公司的老闆。我不是工作沒做好被開除,我事情明明都有做好,但被告都說我事情沒做,動不動就要我拿錢出來賠,我沒有害平廷公司賠錢,而且他又不講理。我工作都沒有賺那麼多錢,哪有300萬可以賠。
⑵被告說如果我去醫院工作,他就要去找醫院的藥局主任來談,如果去開藥局就要找人去殺,去抄,意思就是要讓我走投無路。我很畏懼,因為我的老婆及女兒都在花蓮任職,被告是藥師公會全聯會理事長,藥局主任他都很熟,我女兒在花蓮慈濟醫院,我難道不會擔心我女兒工作不見嗎?我老婆在花蓮藥局,我難道不會擔心衛生局去我太太的藥局找麻煩嗎?被告跟我講的話,他真的會做。我的大女兒已經不在醫院工作,不在醫院的原因不方便說明,她就覺得被護理長刁難,我就跟她說算了啦,就不要待在醫院了。被告後來真的做了,被告打電話到我在114年任職時的公司,我被老闆女兒約談,直接指名是被告在講我的事情,我本來工作做得好好的,都工作一年多了,突然間就被老闆的女兒約談,我就遞辭呈做到114年9月底(見警卷第7至9頁、原審卷第77至101頁)。
⒉惟查:
⑴告訴人證稱被告僅有以起訴書附表編號1的內容恐嚇,又稱附件原審勘驗筆錄壹整段從頭到尾都在恐嚇,所為指訴已有誇大不實。其次,告訴人一再陳稱均有做好平廷公司工作,但被告說告訴人未做事,並讓平廷公司賠錢,且要告訴人賠償等節,均與事實不符。然而,告訴人自稱於111年4月間欲離職,但仍待至同年8月始離職;告訴人於半年後之112年2月20日又回到平廷公司任職,並書立切結書親自簽名其上,其中自承錯誤共計18點,切結事項7點,茲僅舉其中部分意旨略以:「告訴人自110年9月20日至112年2月15日所犯錯誤如下」、「非事實之性騷擾事件,散播造成嚴重影響公司商譽及人心恐懼」、「用三字經辱罵管理部...造成身心受創」、「T3的事知道卻說不知道,導致下屬愧疚而離職」、「私下挑撥同事,造成員工恐慌無法久任,對公司失去信心」、「北區會議上拔掉錄影器,批評公司及主管,修理同事」、「公司事務不交代部門同事,卻交待健康事業部同事,延誤工作」、「不尊重公司管理制度...導致無法傳遞公司事務...」、「行銷部分資料整理亂七八糟,常常找不到資料,答應多次於時間內完成,至今都沒做到」、「公司自有產品藥證維護沒有列冊追蹤進度,...藥證展延逾時,導致公司被廠商指責,影響商譽」、「因屢次答應平廷公司完成進藥重要事項,均全軍覆沒一事無成,且導致藥品Elelyso無法於有效期間銷售完畢,造成平廷公司嚴重金錢損失約300萬元及可能被回收經銷權」、「任期期間說來不來,預定事情開天窗」等節(見原審卷第65至66頁)。另由告訴人所提出於111年4月間之通訊軟體對話、照片及相關資訊(見本院卷第117至143頁),更可證明告訴人於112年2月20日所出具切結書之內容,確屬真實。依據上開書面證據方法,足可證明告訴人指訴諸如自稱均有將業務做好及其沒有導致平廷公司金錢損失云云,顯與實際不符;另由上開切結書內容,亦可得悉告訴人情緒控制不佳,有辱罵員工,並挑撥人事等情事。分析比對被告與告訴人間就附件原審勘驗筆錄壹內容,可認被告並無以蓄意誣指方式與告訴人溝通,以告訴人於切結書自承之情緒表達狀況及違反平廷公司之事項而言,被告上開話語不能認為有恐嚇危害安全之主觀犯意。
⑵告訴人於原審指訴因被告上開話語擔心配偶及女兒無法在原單位任職云云,但於原審經交互詰問告訴人女兒為何離職,先不願意說明,復稱女兒被護理長刁難;又稱其遭受所任職新公司老闆女兒約談亦與被告有關。然查,經比對被告與告訴人間就附件原審勘驗筆錄壹之對話內容,僅有被告與告訴人間之對話並談論業務內容,完全未提及告訴人配偶及女兒;而告訴人女兒離職並無任何補強證據足以證明與被告有何關連;又告訴人受被告告知新任職公司之人,導致其被約談並離職一節,亦僅為告訴人單方指訴,別無補強證據證明與被告有關,顯見告訴人有刻意誇大其主觀上所受之惡害感受,並有主觀自我臆測之不當關連。
⒊綜上,依檢察官所提出及法院調查之證據方法,尚難使本院認定被告於111年4月間確有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而屬不能證明,自應就此部分對被告為無罪之諭知。
㈢被告與告訴人於111年11月1日對話部分:
⒈由前述告訴人於112年2月20日所出具切結書之內容分析,已可證明被告向告訴人所爭執溝通之業務內容,並非全無實據,且告訴人於該切結書亦有自承其會以三字經辱罵他人及挑撥散布不實內容等情形。而被告於111年11月1日固有對告訴人口出「你爸會共厚你死,你娘咧,你吃人夠夠」等言語。但由附件原審勘驗筆錄貳可見,被告於111年11月1日與告訴人之對話時間之久暫為何,雖無法證明,但經錄音之時間已長達28分鐘,於對話內容中,被告僅對告訴人工作狀況多有抱怨,但告訴人亦對被告之抱怨內容旋即反唇予以反駁及回應;對話過程中亦可聽聞告訴人之聲音明顯較為高亢,而被告之聲音則相對較為和緩;另被告於對話過程中雖有口出上開話語,但被告旋即與告訴人繼續爭辯其工作狀況,而未見被告有何更進一步恫嚇告訴人或揚言欲加害於告訴人生命、身體之具體言語。依據上開證據方法,足認被告上開言詞僅為其於爭執過程中,因一時之情緒激憤所為之單純情緒性表述,並無恐嚇危害安全之故意。
⒉其次,以附件原審勘驗筆錄貳觀察,告訴人於聽聞被告之上開話語後,先反駁被告:「我甚麼時候欺負你最嚴重,我該做的我做」,旋與被告爭辯其工作狀況長達近20分鐘之久。則告訴人於聽聞被告說出上開話語時,於客觀上已難認有受恐嚇危害安全之感受。另告訴人雖於原審中證稱:當時被告說要「打死我」時,他的手有同時抓住旁邊的椅子,我當時因此有害怕會被被告攻擊等語(見原審卷第92頁)。惟如告訴人所言屬實,則其於當下理應會擔心自身可能遭被告以暴力手段攻擊,而應會有勸阻被告攻擊或試圖緩和、降低被告之不滿情緒之言語表述,但告訴人與被告其後對話內容中,告訴人並未有何勸阻被告攻擊或試圖緩和、降低被告之不滿情緒之言詞,反而持續與被告爭辯其工作狀況(見原審卷第35至43頁);此外,告訴人所稱被告有抓住椅子之陳述,經核原審勘驗筆錄並無相關證據,亦無其他補強證據可供佐證,自不能對被告為不利之認定,並可認定告訴人就此部分陳述有不一誇大之情形。再由告訴人所提出與111年11月1日相關之通訊軟體對話、藥品相關規範及函文、討論內容、公司權責規範及告訴人父母就醫狀況(見本院卷第145至301頁),更可證明被告與告訴人就平廷公司之藥品業務、公司內部人事等節各有爭執,告訴人並非僅如其自陳全屬無可歸責之一方,則被告與告訴人就111年11月1日所為相關對話,僅能證明係因平廷公司業務紛爭各有爭執,不能證明被告就此部分有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
⒊檢察官就此部分上訴意旨固以:「本件是告訴人具狀...而聲請檢察官上訴,經查:本件依照告訴意旨案發時間分別為111年4月間某日及111年11月1日,然告訴人卻係於113年12月10日始具狀向本署提出告訴,實難讓人得以認定告訴人有因被告言語而心生畏懼是延遲之恐懼2年多始感受到的合理性。又經原審於114年9月8日勘驗告訴人所提出之錄音檔案來看,被告雖有些許過激言語,然當下告訴人與被告間互動的言語態度,無論語氣及内容均實難認有何畏懼之情事,且雙方爭執之重心可明顯認定在於工作事務之上,是就此而論被告是否有恐嚇之犯意及告訴人是否有因其與被告爭執一事而心生畏懼,均應認尚有合理之懷疑。再者,告訴人證述時對於被告恐嚇之内容竟無法清楚說明,甚至有證稱錄音内容所無的内容,如此情況更足認其指訴被告恐嚇之犯行及其有因此心生畏懼均難認合理可信。況且,本件既有如上疑點,或許是因為告訴人在原審時未能充分發揮,是原審判決認定被告一部分有罪,一部分無罪,均有再次傳訊告訴人來給予其證述清楚之必要性,以保障其一心想藉此滿足内心正義感之需求及司法勿枉勿縱之職責...由本件聲請上訴書狀來看,實難認有充足之事由,自有再次傳喚告訴人清楚說明其就是有何畏懼感及受有何種具體之損害之必要」(見本院卷第9頁)。本院審查後,上訴意旨就此部分並未指明被告有何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且經本院曉諭為證據調查聲請後,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均未聲請證據調查(見本院卷第81頁),附此敘明。
⒋綜上,依檢察官所提出及法院調查之證據方法,尚難使本院認定被告於111年11月1日確有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而屬不能證明,自應就此部分對被告為無罪之諭知。
六、原審未詳為推求,對被告於111年4月某日遽為恐嚇危害安全罪論罪科刑之判決,即有未恰,被告執此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又檢察官就被告於111年11月1日接續涉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經原審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提起上訴,則無理由。綜上,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並為被告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 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世勳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光傑提起上訴,檢察官宋文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李東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昭吟
附表(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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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你惹火我會報復你,..你跑去哪裡,我都有辦法給你處理..你要去原廠,我就去找原廠麻煩,你去醫院,我就去找醫院的藥局主任來講啦,對不對,你要去做PROPART我嘛去嘎你殺啦,你要開藥局,我去找人嘎你抄啦,不然你試試看。 我真的會搞你,你潘啊要吃流氓,真的很差勁..天涯海角我都追到..以為我沒那個本事處理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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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原審勘驗筆錄
壹、111年4月某日部分
一、檔名:113.12.10A02告證三
二、檔案時間:09分23秒
三、勘驗內容:A02(下稱洪),A01(下稱李):
李:有沒有那個優點嘛,起碼你要做甚麼事,我嘛幫你介紹對不對,你要去原廠,我也有門路幫你介紹,你要去醫院,我也不會害你,幫你介紹,你很傷我的心,你來我台北上班,你也不要,你在台北上班沒管你,你也不要,你就是看不起平廷,你到哪裡我馬上可以知道啦,何必,不要去給人家胡亂搞,小心我動用,嘿係就賭爛,講也不聽,弄到這也不聽,弄到這,要交接,嘻嘻哈哈就結束了,還叫她們來背書,因為你們都走了,沈處長,郁婷,剩你比較知道,要我看才算數,結果我不在,你又找他們來,交接完了,又是演這一套,你們不要這樣,留最好的結束,不要搞的人會怨嘆,你惹火我會報復你,我跟你講,你爸..對不對,為什麼你要這樣做,你看在台灣,我是有辦法,你要跑去哪裡,我都有辦法給你處理,你為什麼要讓人家恨成這樣子,是不是這樣,你要去原廠,我就去找原廠麻煩,你去醫院,我就去找醫院的藥局主任來講啦,對不對,你要去做propart(業務)我嘛去嘎你殺啦,你要開藥局,我去找人嘎你抄啦,不然你試試看,何必要這樣子呢,讓人家去怨嘆,怨嘆成這個型的,已經在不舒服,沒聲音不爽,洪經理你剛寫甚麼給他看,我不知道啦,反正就是,就是這樣子啦,大家互相啦,我不是沒本事,被你們弄成這樣子,甚麼都被綁死,洪經理,明天早上可以,不用6點來,5點來,4點來,9點來,正常來,我叫工讀生三個,特助,有條件的,就造冊,印在裡面的東西要清楚,到現在也講,你這些硬碟。
洪:有人翻過?最主要是盧經理的資料。
李:盧經理的是很多抄家的,都跟經理吵架,我還打電話訐譙,這資料都有,怎麼會不見了,我的資料這麼一大疊,這個資料就應該在,怎麼會不見,我的資料都是從這裡來的。
洪:我就覺得奇怪,真的是這樣。
李:是你把它拿掉的嗎?
洪:不可能,這又沒插電,那兩台電腦是我週四,週五才去插電。
李:不是,我現在是,趕緊把這些,未來的,最高法院就輸,最高法院就又輸了,硬要上訴,我那一天是跟他們董事長說,但是我不可以跟他見面,因為我是告訴人,他是被告,我去跟他見面,他又打給我,我已經是輸了,她都不理我,他跟我講好幾遍,都對我錄音,我說我怕你錄音,你一個讀到博士,你爸做人很好,你做人一個到大陸很惡質,很惡質,很惡質,你看你跟我分開以後,業績有做起來嗎?到處跟人家打官司,我說你頭殼都不清楚嗎?你不會去思考嗎?都不理我,我好好跟他講,我是看你做人老實,爸爸做人不錯,我再一次跟你講,他找親信要跟我對話,跟我約時間,我是告訴人,你是被告,我們兩個人商量事情,我說,你不知道他在那裡怎樣,還是被騎了我是不知道啦,這裡面有一張就是那次當時我跟沈處長在那裡,他就在拿錢,我又不可以說他在拿錢,我就說,好啦,生意最多不做,沒有關係,大家合作就要誠意,大家要互相了解,大家這樣就好,合得來在一起比較久,這個事情之前他們就已經違約了,也是騙東騙西,我說為什麼不可以違約,你看我打官司打幾年,花80幾萬,好啦,顯凱,大家互相啦,我很氣事實我,最後我還是忍痛,假設我有這個才情,那是很大的工事,要改30%,不是,是30批,剩下都沒辦法,沒辦法我就不要了對不對,所以不管怎樣,你也大家互相啦,我就事實,你看從頭到尾,燒了不只2000萬,送人的東西,有的沒的,花這個花那個,吃飯,從tocotrinol,你上次沒有去,沈處長去,綾萱也有去,郁婷也有去,電腦..去馬來西亞,看去幾趟,沒花2000萬嗎?結果是這樣,好啦就到這,搞到這麼麻煩,不要讓人家恨你,我真的會搞你,你潘啊要吃流氓,真的是很差勁,對不對,你讓我怨嘆,天涯海角我都追到,我跟你講,人就不是這樣,你為什麼一定要,你早晚也是要,這以前我的員工,我的同事,你這輩子沒有遇到誣賴,給你倒帳,買房子出差錯,講話沒誠信,遇到車禍,遇到你家被占便宜,遇到倒帳,以為我沒那個本事處理你,對不對,人做到這樣是在怎樣啦,好啦,洪經理再拜託這些弄好,明天早上8:30不用太早,那個新的我再看一下,不是,重點這些,其他該怎樣就怎樣。
洪:好。
貳、111年11月1日部分
一、檔名:113.12.10A02告證四
二、檔案時間:28分15秒
三、勘驗內容:A02(下稱洪),A01(下稱李):
李:福澤,我很難過,你昨天害我昨天都沒睡,不是,我想喔,你為什麼要對我這樣,全軍覆沒,我要賠人家300萬,貨都不能交,6個月,你說,這事情,人家早就跟你講,你沒有在講,後來再通知是已經剩三天,人家早就跟你講
洪:沒有喔,拍謝喔,9月12日我有跟她要過,他們就不給我
李:那不是9月,是更早之前,email裡面人家說要換標籤,所以你現在,我跟他們吵,吵一吵就都慘了,這第一件,像昨天明明就是你不對,你還在那邊狡辯,說看電腦,人家都傳給你了,9月,你又不傳,你看我昨天找多少人去講,TFDA,簡任技正,科長,那個小姐,還要找,結果他晚上會打這通電話來,說都傳給你了,你還不承認,到底是你沒傳,9月你就沒傳,搞得我烏煙瘴氣,我去中國了解,蔡輔仁說我們的人很沒禮貌,蔡輔仁只有,不可能郭經理,我現在這裡也死了,我中榮是,你是marketing你要負責進藥,要告訴我,結果我自己DC都喬好了,結果我也不知道甚麼時候,我問藥劑部,藥劑部說,你都還沒有去講,都還來得及,我二項都沒過,我Elelyso,Etor你說你會寫,但我就相信你,你就罵,結果藥劑部說,你們就寫,數據上,有challenge,所以我們不會去包裝,啊過來,Etor的事情,也誤到,那天秉翰我才幹譙。
洪:Etor結案報告,那個line裡面都有喔,那個主任,人家怎麼說,我是照著寫喔。
李:主任是主任是一回事嘛,他不會啦,他怎麼會寫結案報告,結案報告是我們寫。
洪:我都有經過主任同意喔,再過來Elelyso,Pfizer從來沒有跟我說,他們要換台灣包裝,而且,如果重大變更,他們真的沒有跟我通知,9月12日我晚上跟她要的時候,她還不給我東西。
李:9月12日嘛都。
洪:這在大家的line裡面都有,這跑不掉啦。
李:他line之前說要換包裝,人家哪裡沒講,我跟你講,所有的庫存,這是你要去督促,他們當作,你也沒講,你早就早去處理,結果搞得,啊,現在,ok,Elelyso本來早就該買了,也是搞得烏煙瘴氣,再來,你說馬偕完成,結果我去問,根本就還沒開到我們的,那個是照排的,你是一個leader,本來全公司就只有你一個人而已,你也不給別人。
洪:我甚麼時候不給別人,這絕對沒有這件事。
李:我說,我叫煌偉回來,你說:免啦。
洪:我沒講這句話,話不要這樣亂換,沒有的事情。
李:你給人家幹譙喔,你搞甚麼都有喔,你要關喔,你寫承諾書。
洪:承諾書我有寫,我也有講,我也講了我爸爸媽媽如果其中一個倒下了,我必須回去照顧他們,人家倒下去了。
李:你要做好,你知不知道,給你拜託,嘎你案怎。
洪:我有說我不做嗎?
李:你做了甚麼,你做了甚麼?
洪:而且我昨天打電話問錢小姐了,這要按照哪個步驟這樣子做。
李:錢小姐是?
洪:TFDA 。
李:你沒有傳。
洪:是我傳不上去喔,我有跟她講,我傳不上去喔。
李:你吃人夠夠?
洪:我甚麼時候吃人夠夠?
李:我甚麼代誌不是你搞的,我把你父母當作自己的父母,把你女兒當成我自己的女兒。
洪:我該盡力做,我盡力做。
李:你把事情做好。
洪:我甚麼時候沒把事情做好,我問錢小姐說是怎麼做,他跟我是喔,所以我公文也寫好了。
李:好在哪裡?
洪:申請書我也寫好了,而且9:00,說9:00要來開會。
李:要做甚麼?
洪:TFDA啊,寫承諾書的時候,我也有講我,我爸爸媽媽真的倒下了我要回去看,你也看過我爸爸的情形了。
李:你家的狀況,早就有這個情形了。
洪:你爸爸還會拖地,他從裡面走出來的姿勢。
李:你做什麼事,你死,你娘勒,吃人夠夠,你爸A01就被你欺負最嚴重。
洪:我甚麼時候欺負你最嚴重,我該做的我做。
李:(有聲響)
洪:Elelyso 他們真的跟我說,他們沒有通知我。
李:你哪一件事情做好?
洪:我9月12日,
李:你哪一件事情做好?
洪:馬偕Elelyso,我也跟董事長你講過,叫你打電話給何玲玲跟藥局主任。
李:我打幾次。
洪:我是說我們,預計我們的會10月開會。
李:幾次了,吃人夠夠,沒半件事情做好,你不要這樣喔。
洪:蔡輔仁這些事情不是我自己去連絡,郭時佑自己也去連絡過。
李:我去找過了。
洪:我沒有去得罪他甚麼事情。
李:我跟你講。
洪:我該去的,我只去拜訪過他二次。
李:人家在看門診,你進去,我帶你去,就沒事,後來就完了。
洪:我是跟他去上診,我跟在他後面走進去,我並沒有闖門診。
李:人家就不爽了,對不對。
洪:我等他夜診,一邊走路一邊解釋,我並沒有闖他門診。
李:你到現在來一年多,每件事情,甚麼事情做好。
洪:中榮藥委會,我不是業務,我也盡到我的責任,像abimay要跟精神科講。
李:給你講幾遍,所有的進藥計書拿出來,有甚麼人拿到。
洪:我現在沒有時間去做那麼多東西。
李:你要講,你要講,好禮跟你講,你嘎你爸裝作肖耶,你現在也不管,哪有人這麼惡質的。
洪:花蓮我也去簽回來了。
李:你簽出來了,你簽空啦,你娘勒。
洪:我一個禮拜跑二趟花蓮,我沒有那麼多時間做那麼多事。
李:你跑到我按怎,嘎我拿那麼多錢,有做到甚麼事情嗎,人家藥劑部說那個不算數。
洪:怎樣不算數?A+H也是主任簽的,感染科就再送感染科而已,又怎樣。
李:感染科甘會送,對不對,結果昨天跟我講,嘿,我沒法度喔,有需要我支援再說,那是你的責任,你到現在,一年多,哪一件事情,而且你的習慣都會去跟人家講甚麼,你進了甚麼東西,對不對,這樣拜託,這樣不行,你不要太不知好歹喔。
洪:我是哪一件事情沒有盡力去做,我覺得很奇怪。
李:你哪一件事情做好?
洪:Etor IRB我寫。
李:寫案怎?
洪:之前Qulin寫,Qulin後面的結論跟我寫的是一模一樣。
李:寫的就錯誤,害我。
洪:而且骨科主任還叫我把二個退出的把他拿掉,不要有退出,我也照他的意思做,但是呢,在那個資料裡面,明明有二個人退出,我也照主任的意思做,這line裡面都有在。
李:但是人家現在就是challenge,寫的烏煙瘴氣。
洪:公文也拿到了,在challenge甚麼我也覺得很奇怪,我該做的我做。
李:主任的代誌是按怎,主任是會逆,進藥是我們的事情,對不對。
洪:實驗主持人說,要怎麼做,我們就怎麼寫,我都配合他怎麼做怎麼寫。
李:我跟人家,講到沒一個好,跟人家講東講西,你沒講,出去被車撞死。
洪:line裡面他講我怎樣,我line也有啦,我沒有在line裡面講他怎樣啦。
李:你們兩個人的事情我很清楚,跟人家秉翰怎麼講,我台北全軍覆沒,你罵彥軒。
洪:台北全軍覆沒是甚麼情形,我相信這不用怪到我這裡來啦。
李:你罵彥軒,當然她也有問題,秉翰你罵人家,人家就說不待。
洪:秉翰是我罵他,他不待的?
李:不是,你叫他撤,洪鳴遠的代誌。
洪:我覺得很奇怪的就是,一直教育訓練,一直教育訓練,一試下去就知道,我真的沒有那麼多時間跟他們一直做教育訓練,宜蘭的教育訓練做幾次,8月15做,8月初做,一直做。
李:你有跟我講嗎,你到現在,你有哪件事情,所有的,哪一個藥是你進的,所有都烏煙瘴氣,現在300萬的藥要賠,我跟你講,我如果300萬的要賠,所有你要負責,這是你負責的。
洪:很抱歉,我該講的,在line裡面的紀錄,該拿出來的,我就拿出來。
李:讓法律去解決。
洪:沒關係。
李:因為你這麼惡質,你是當初發生事情,你從第一天進我家,不願幫你忙不是這樣嘛,人家也知道那過去了,只有三天,我們有通知你們要換包裝。
洪:他通知來是寫甚麼通知,9月12日來一個通知說。
李:9月12日在之前。
洪:在之前應該要正式發文,而且正式發文還要通知我們回收去做封籤,還要去做驗章。
李:你要跟我講,你都沒跟我講,到現在多少事情都沒有講,對不對。
洪:他那個line我已經看過,他根本就沒有通知我,包括在裡面都沒有啦。
李:他有說。
洪:而且我跟他要公文,包裝,9月12日跟他要公文包裝,不管怎樣都不給我,一直到12日他才要給我。
李:你發生事情不用跟我講嗎,你對了嗎,我是老闆耶,是我掌握耶,你300萬,我有代誌,因為你負責的,你要賠,哪有人這麼惡質的,昨天就明知道怎樣,人家就打電話追根究柢,你卡這麼惡質,對不對,我現在哪一個醫院有成功,因為你,你是負責。
洪:業務沒辦法去衝,業務不用去負責那些事,我一個人事還要跑花蓮。
李:你跑花蓮,是你自己要的,你跑那麼多趟到現在。
洪:我自己要的?董事長,你7月的時候你怎麼講,福澤,你跑一趟好不好,我也有跟你講,那個不是回去就可以,我小孩住院的時候,你自己打給我,花蓮我可不可以去簽。現在又推到我這裡來,說是我自願的,一下子說全省我負責,一下子說這樣。
李:你說4間,我簽的出來。
洪:拍謝,董事長你講台中,你不一定用的出來,台北也是,所以我說好。
李:因為你花蓮會通啊,對不對。
洪:我小孩在那裏。
李:你今天所有的責任。
洪:我小孩住院,我也是請假並不是我用公司的時間去操作這些事情。
李:你請假,我們也是有付出,我也是對你有照顧。
洪:我也是把它簽出來了。
李:你這樣簽多久。
洪:當然我已經講過,我沒你那個功力都是從院長下來,馬上可以簽,我真的沒辦法。
李:人家早就送完了,來不及了。
洪:我就還沒簽出來怎麼送?
李:A+H嗎簽好了。
洪:A+H簽好。
李:已經來不及了
洪:9月沒辦法送,這大家心裡都很清楚啦,9月要開會,7月要送啦,我小孩8月才那個,而且是7月才講這件事,7月會議才講這件事。
李:你人去處理這個。
洪:我沒你那個功力有辦法那樣處理我沒辦法啦。
李:結論啦,你今天,不然你現在就走。
洪:好。
李:你不要交接,你有本事你現在走,所有後果自己負責,你來,我說,福澤,來,拜託,這這這這,你也跟我說好,做一天甚麼都說好,要不然福澤你就幫忙,我好心拜託,福澤,每一個紙本出來,電腦放哪裡,昨天也是,在裡面,昨天人家早就傳給你。
洪:他早就傳給我了,我也已經解釋過了,真的傳不上去,錢小姐說哪個沒關係。
李:你7月9月8月5月10月就要來跟我講我負責的,昨天不是都我去聯絡TFDA的,所有你聯絡的都出狀況,對不對,你害死我,你看一件一件,300萬一件,再來藥都沒過這件,甚麼時候要開會你要跟我講,我去處理,我趣事後拜託,你沒想要交叫講。
洪:我甚麼時候說我不想交。
李:你就是不想交。
洪:我何時不想交。
李:你住嘴。
洪:我紙本印得完嗎。
李:我跟你講,你聽我講,你再大聲,你爸嘎你篩落去我嘎你共
洪:打看看啊。
李:你再講一遍,你是在大聲甚麼。
(法官諭知從8 :22至16:42處,經過剛剛勘驗語氣感受告訴人聲音較大,被告聲音較和緩。)
洪:我甚麼時候大聲甚麼,我是照道理講喔,資料都在電腦裡面。
李:你要交接。
洪:她們也不來幫我印,但是呢,大家心裡都很清楚,
李:你要交接,好好交接。
洪:不要動不動就要打人啦。
李:你要打人,還對人幹譙。
洪:我甚麼時候要打人。
李:都是你,對不對,公司整個烏煙瘴氣,大家都有聽到。
洪:承諾書我也寫了,我爸爸媽媽倒下去了,我就必須回去照顧他們了,我們當初寫的時候,我就有講這件事情了,我是照理講,當初的情形就是這樣。
李:先這樣,我等一下有客人來,你要亂就亂卡有的,所有你要交接,就要照我的方式,要清清楚楚。
洪:我相信寫的很清楚,資料就在電腦裡面,該印出來的就印出來。
李:資料在電腦那是幾百幾千筆,所以我跟你講,你不要不識時務,你這些都是我在幫你擋,人家要去你家打你,你為什麼做人家的某。
洪:我甚麼時候要她做我某。
李:嘉慧不是別人的老婆嗎,你有罵人家嗎,你有寫承諾書。
(關於上開過程,被告的語氣大多較為緩和,告訴人的語氣較為高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