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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詳之人於111年5月13日前某時許,擅自冒用謝仲崴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藉以向蝦皮行使並申辦右列會員帳號,再使用羅楷傑提供之右列門號進行驗證,用於在蝦皮上販售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油。 | | | | | | | ①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幫助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③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幫助販賣禁藥罪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雯雯」,向姜怡伶佯稱可從事蝦皮線上兼職云云,致姜怡伶陷於錯誤,而於111年6月7日20時26分至27分共計匯款新臺幣(下同)30,000元至不詳之人冒用陳㴠心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以及羅楷傑提供之右列門號註冊,藉以向一卡通支付行使而申請獲得之右列帳戶,因而受有損害。 | | | | ①告訴人姜怡伶提出之詐騙集團徵才簡訊、對話紀錄及轉帳交易明細(偵三十二卷第17至24頁) ②一卡通支付帳號申設資料、帳戶交易明細(電支帳號:0000000000,會員:陳㴠心)(偵三十二卷第27至29頁) ③台灣之星資料查詢(偵三十二卷第101頁) ④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10日儲字第1120043553號函暨陳㴠心之客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三十二卷第103至111頁) ⑤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13日一卡通字第1120312064號函檢附一卡通帳戶註冊認證方式說明、會員陳㴠心申設資料、電支帳戶交易明細、銀行綁定資訊、財金金融驗證紀錄及會員操作紀錄(偵三十二卷第119至136頁) ⑥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9962號不起訴處分書(偵三十二卷第189至190頁) | | | ①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幫助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③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④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一般洗錢罪 | ①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③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一般洗錢罪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向趙泓睿佯稱欲購買遊戲帳號云云,致趙泓睿陷於錯誤,因而於111年8月28日16時17分、28分許各匯款4萬9,999元,共計9萬9,998元(起訴書記載「111年8月28日匯款9萬9,998元」,應予補充)至不詳之人冒用黃朴祥之姓名、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以及羅楷傑提供之右列門號註冊,藉以向簡單支付行使申辦所得之右列帳戶,因而受有損害。 | | | | ①簡單支付帳戶申設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二十三卷第5至7頁) ②通聯調閱查詢單(警二十三卷第9至10頁) ③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3759號不起訴處分書(偵三十一卷第85至87頁) | | | ①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幫助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③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④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一般洗錢罪 | ①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③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一般洗錢罪 |
| | ⑴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8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武碩」向劉子軒佯稱欲購買遊戲帳號云云,致劉子軒陷於錯誤,而於111年8月29日15時27分許轉帳1萬元至不詳之人冒用蔡昀亭之姓名、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以及羅楷傑提供之右列門號註冊,藉以向簡單支付行使申設所得之右列帳戶⑴。 | | | | ①告訴人劉子軒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十六卷第115頁) ②告訴人劉子軒提出之臉書刊登販售遊戲帳號資訊(警十六卷第115頁) ③告訴人劉子軒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警十六卷第116至131頁) ④簡單支付帳戶申設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十六卷第25至27頁) ⑤橘子支付帳戶申設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十六卷第31至33頁) ⑥通聯調閱查詢單(警十六卷第35至37頁) | | | ①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幫助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③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④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一般洗錢罪 | ①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③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一般洗錢罪 |
| | ⑵詐欺集團成員以上開方式向劉子軒施用詐術,致劉子軒陷於錯誤,於111年8月29日15時52分轉帳5萬1元(起訴書誤載為4萬9,000元,應予補充)至不詳之人以羅楷傑提供之右列門號申設之右列帳戶⑵。
| | | | | | | ①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幫助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③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④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一般洗錢罪 | ①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③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一般洗錢罪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30日12時5分前某時許,以旋轉拍賣帳號elmershifflett23917向蕭玉婕佯稱欲下單購買商品但無法下單云云,致蕭玉婕陷於錯誤,而於同日12時5分、9分及11分許各轉帳9,988元,共計2萬9,964元(起訴書記載「同日12時5分至11分共轉帳29,964元」,應予補充)至不詳之人冒用蔡昀亭之姓名、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以及羅楷傑提供之右列門號註冊,藉以向橘子支付行使申設所得之右列帳戶。
| | | | ①告訴人蕭玉婕提出之旋轉拍賣訂單交易失敗通知、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轉帳明細(警十六卷第165至167頁) ②橘子支付帳戶申設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十六卷第29至30頁) ③通聯調閱查詢單(警十六卷第35頁) | | | ①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幫助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③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④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一般洗錢罪 | ①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③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一般洗錢罪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30日12時55分前某時許,以旋轉拍賣帳號elmershifflett23917向謝淳榆佯稱欲下單購買商品但無法下單云云,致謝淳榆陷於錯誤,而於同日12時55分許轉帳2萬1,234元至至不詳之人冒用蔡昀亭之姓名、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以及羅楷傑提供之右列門號註冊,藉以向橘子支付行使申設所得之右列帳戶。 | | | | ①告訴人謝淳榆提出之旋轉拍賣訂單交易失敗通知及對話紀錄(警十六卷第203頁) ②告訴人謝淳榆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十六卷第205頁) ③橘子支付帳戶申設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十六卷第29至30頁) ④通聯調閱查詢單(警十六卷第35頁) | | | ①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幫助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③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④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一般洗錢罪 | ①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③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一般洗錢罪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30日某時許以在社交軟體臉書上張貼出售電鋼琴之不實訊息,致周士凱閱覽後陷於錯誤,而於111年8月31日20時20分許匯款1萬1,000元至不詳之人以羅楷傑提供之右列門號所申設之右列帳戶。 | | | | ①告訴人周士凱提出之對話紀錄、出售商品貼文及轉帳交易明細(警四卷第51至53頁) ②橘子支付帳戶申設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四卷第11至15、19頁) ③通聯調閱查詢單(警四卷第37頁) ④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04號不起訴處分書(偵四卷第59至60頁) | | | ①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一般洗錢罪 | ①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一般洗錢罪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2日間以羅楷傑提供之右列門號,向PCHOME下單購買家樂福即享券,取得付款之右列虛擬帳戶後,復於110年11月22日17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俊達」向林竹臆佯稱重複購買商品,需依指示取消云云,致林竹臆陷於錯誤,而於同日19時33分、36分、38分、39分、41分、44分、46分、47分、49分及50分許各匯款5萬元,共計50萬元至右列虛擬帳戶(起訴書記載「同日19時33分至50分許,陸續匯款50萬元至詐欺之人以左列帳戶取得之收款虛擬帳戶」,應予補充」)。 | 國泰世華銀行 ⑴0000000000000000 ⑵0000000000000000 ⑶0000000000000000 ⑷0000000000000000 ⑸0000000000000000 ⑹0000000000000000 ⑺0000000000000000 ⑻0000000000000000 ⑼0000000000000000 ⑽0000000000000000 | | | ①告訴人林竹臆提出之郵政、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八卷第225至229頁) ②告訴人林竹臆提出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警八卷第217至219、245頁) 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26日儲字第1110122920號函檢送林竹臆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八卷第247至251頁) ④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4日函檢附劉家昌、劉秀卿之會員資料及購物紀錄(警八卷第9至10頁) ⑤通聯調閱查詢單(警八卷第11頁) ⑥員警職務報告(警八卷第137頁) | | | ①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一般洗錢罪 | ①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一般洗錢罪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2日13時1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華雯」向謝芮緁佯稱使用蝦皮關注賣家商品,即可獲得傭金云云,致謝芮緁瀏覽後陷於錯誤,而於111年6月13日10時19分許匯款3萬4,000元至不詳之人冒用許耀堂之姓名、身分證字號等個資,以及羅楷傑提供之右列門號註冊,藉以向一卡通支付行使申設所得之右列帳戶。 | | | | ①告訴人謝芮緁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轉帳交易明細(警二卷第91至97頁、第103頁) ②一卡通支付帳戶申設資料、交易明細、綁定銀行帳戶資料、發送手機簡訊紀錄及操作功能IP來源紀錄(警二卷第157至165頁) ③通聯調閱查詢單(警二卷第111頁) | | | ①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幫助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③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④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一般洗錢罪 | ①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③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一般洗錢罪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1日19時40分前某時許,以電話與楊昀蓉聯繫並佯稱需解除會員升級云云,致楊昀蓉陷於錯誤,而於同日19時40分許匯款8,123元至不詳之人使用羅楷傑提供之右列門號所申設之右列帳戶。 | | | | ①告訴人楊昀蓉提出之華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十九卷第23頁) ②橘子支付帳戶申設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十九卷第7至8頁) ③通聯調閱查詢單(警十九卷第9頁) ④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197、4944、5089號不起訴處分書(併六偵一卷第87至89頁) | | | ①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一般洗錢罪 | ①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一般洗錢罪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31日16時27分,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國星」向莊茗扉佯稱網路設定錯誤,需依照指示設定云云,致莊茗扉陷於錯誤,而於同日16時47及51分許各匯款4萬9,988元及1萬6,531元,共計6萬6,519元(起訴書記載「同日16時47至51分匯款共66,519元」,應予補充)至不詳之人冒用徐金蓮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等個人資料,以及使用羅楷傑提供之右列門號註冊,藉以向簡單支付行使申設所得之右列帳戶。 | | | | ①告訴人莊茗扉提出之詐騙電話通話紀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轉帳交易明細(警七卷第61至64頁) ②簡單支付帳戶申設資料(警七卷第35頁) ③通聯調閱查詢單(警七卷第33頁) | | | ①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幫助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③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④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一般洗錢罪 | ①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③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一般洗錢罪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9日18時8分許(起訴書記載「111年8月29日間」,應予補充)以電話與周書竹聯繫並佯稱需解除自動扣款云云,致周書竹陷於錯誤,而於同日18時45分、50分許各轉帳2萬1,089元及2萬23元,共計4萬1,112元至(起訴書記載「同日18時45分至50分轉帳41,112元」,應予補充)不詳之人以羅楷傑提供之右列門號申辦之帳戶。 | | | | ①告訴人周書竹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警十卷第55至57頁) ②告訴人周書竹提出之存摺封面、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十卷第49至53頁) ③橘子支付帳戶申設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十卷第3至5頁) ④通聯調閱查詢單(警十卷第7頁) | | | ①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一般洗錢罪 | ①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一般洗錢罪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30日11時許(起訴書記載「111年8月30日間」,應予補充)以電話與廖芳儀聯繫並佯稱欲購買旋轉拍賣之商品,但無法下單云云,致廖芳儀陷於錯誤,而於同日12時13分許轉帳9,995元至不詳之人冒用蔡昀亭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及生日等個人資料以及羅楷傑提供之右列門號註冊,藉以向橘子支付行使申設所得之右列帳戶。
| | | | ①告訴人廖芳儀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警十卷第79至81頁) ②橘子支付帳戶申設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十卷第9至11頁) ③通聯調閱查詢單(警十卷第13頁)
| | | ①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幫助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③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④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一般洗錢罪 | ①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③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一般洗錢罪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30日17時39分前某時許,以通訊軟體臉書暱稱「Serena Lin」向高妏珺佯稱有販售PS5云云,致高妏珺陷於錯誤,而於同日17時39分許轉帳9,800元至不詳之人冒用陳力弘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及生日等個人資料,以及羅楷傑提供之右列門號註冊,藉以向橘子支付行使申設所得之右列帳戶。 | | | | ①告訴人高妏珺提出之社群軟體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警十卷第97至102頁) ②橘子支付帳戶申設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十卷第15至17頁) ③通聯調閱查詢單(警十卷第19頁) ④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軍偵字第182號不起訴處分書(偵十一卷第107至111頁) | | | ①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幫助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③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④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一般洗錢罪 | ①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③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一般洗錢罪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15日前某時(起訴書記載「111年1月6日間」,應予更正)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萱萱」,向羅國良佯稱加入交友網站並繳交費用云云,致羅國良陷於錯誤,而於111年1月6日14時1分許各購買價值5,000之GASH點數3次,共計1萬5,000元(起訴書記載「同日14時6分至7分購買總值15,000元」,應予更正)之GASH點數,並將該等點數卡序號及密碼告知詐欺集團成員,詐欺集團成員再將該等點數儲值至不詳之人以羅楷傑提供之右列門號申請之右列帳號內。 | | | | ①告訴人羅國良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警九卷第55至62頁) ②告訴人羅國良提出之全家超商點數購買明細(警九卷第47頁) ③GASH樂點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號函檢附會員帳號申登資訊、訂單交易紀錄及點數轉出紀錄(警九卷第25至27頁) ④遊戲橘子帳號儲值紀錄(警九卷第39至43頁) ⑤通聯調閱查詢單(警九卷第45頁) | | | ①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一般洗錢罪 | ①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2項、第1項幫助詐欺得利罪 ③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一般洗錢罪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7日16時許(起訴書記載「111年8月28日間」,應予更正)向李詩婷佯稱有販售零食等語,致李詩婷陷於錯誤,而於111年8月28日10時24分許匯款5,700元至不詳之人使用李昆哲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及出生年月日等個人資料,以及羅楷傑提供之右列門號註冊,藉以向橘子支付行使申設所得之右列帳戶。
| | | | ①告訴人李詩婷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社團團購貼文及包裹照片(警十二卷第53至59頁) ②橘子支付帳戶申設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十二卷第15至20頁) ③通聯調閱查詢單(警十二卷第11頁) ④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7550號不起訴處分書(偵十三卷第31至34頁) | | | ①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幫助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③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④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一般洗錢罪 | ①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③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一般洗錢罪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初(起訴書記載「111年6月27日間」,應予更正)以通訊軟體臉書暱稱「Zi Yu Lan」向梁之語佯稱儲值搶單平台賺取佣金云云,致梁之語陷於錯誤,而於111年6月27日21時9分許轉帳9,570元至不詳之人使用林曾秀治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等個人資料,以及羅楷傑提供之右列門號申設之右列帳戶。
| | | | ①告訴人梁之語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警一卷第49至65頁) ②告訴人梁之語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一卷第67頁) ③一卡通支付帳戶申設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一卷第73至75頁) ④通聯調閱查詢單(警一卷第83至84頁) | | | ①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幫助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③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④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一般洗錢罪 | ①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③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一般洗錢罪 |
| | 詐欺成員於111年8月29日1時21分許(起訴書記載「111年8月29日間以出售」,應予補充)以通訊軟體臉書暱稱「Niaae Nya Riko」,向費于宸佯稱欲購買遊戲帳號云云,致費于宸陷於錯誤,而於111年8月29日15時58分許轉帳5,500元至不詳之人使用諶琍玲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及出生年月日等個人資料,以及羅楷傑提供之右列門號註冊,藉以向橘子支付行使申設所得之右列帳戶。
| | | | ①被害人費于宸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存摺封面(警十八卷第31至35頁) ②橘子支付帳戶申設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十八卷第9至11頁) ③通聯調閱查詢單(警十八卷第13頁)
| | | ①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幫助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③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④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一般洗錢罪 | ①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③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一般洗錢罪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30日21時前某時許(起訴書記載「111年8月30日間」,應予補充)擅自盜用並登入江珮慈使用之LINE帳號,而向江珮慈姓名不詳之友人佯稱借款,並要求江珮慈姓名不詳之友人將款項匯入不詳之人冒用陶芳之姓名與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以及羅楷傑提供之右列門號註冊,藉以向簡單支付行使申設所得之右列帳戶,然因江珮慈姓名不詳之友人未受騙而未遂。
| | | | ①告訴人江珮慈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偵二十二卷第57至59頁) 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10月1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176961號函檢附客戶查詢資料(偵二十二卷第37至39頁) 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28736號函檢附客戶基本資料1份(偵二十二卷第41至43頁) ④簡單支付帳戶申設資料及交易明細(偵二十二卷第25至27頁) ⑤通聯調閱查詢單(偵二十二卷第45頁) 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20號不起訴處分書(偵二十二卷第203至204頁) | | | ①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幫助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③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58條幫助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 ④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3項、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 ⑤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幫助一般洗錢未遂罪 | ①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3項、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 ⑤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幫助一般洗錢未遂罪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間使用羅楷傑提供之右列門號申請右列蝦皮會員帳戶(起訴書記載「蝦皮帳號」,應予補充),而在蝦皮上刊登出售Apple藍芽耳機之詐術,致楊睿喆閱覽後陷於錯誤,因而支付2,280元購買,惟購買後詐欺集團竟以品牌不符之貨物出貨混充。
| 蝦皮購物 xu05512 (起訴書記載「@xu05512」,應予更正)
| | | ①告訴人楊睿喆提出之電子商務平台對話紀錄(警二十二卷第33至121頁) ②告訴人楊睿喆提出之訂單詳情(警二十二卷第123至127頁) ③告訴人楊睿喆提出之超商取貨及退貨明細(警二十二卷第131至133頁) ④告訴人楊睿喆提出之包裹及商品照片(警二十二卷第129、135至139頁) ⑤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7月14日蝦皮電商字第0220714058S號函檢附會員帳號申設資料(警二十二卷第27至29頁) ⑥通聯調閱查詢單(警二十二卷第25頁) | | | ①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幫助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 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一般洗錢罪 | ①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一般洗錢罪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間以網路散播不實之家庭代工求職詐術,致吳美怡瀏覽後陷於錯誤,而於111年4月1日依露天拍賣網站之寄貨流程,將其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提款卡寄予不詳之人以羅楷傑提供之右列門號申設之右列露天拍賣會員帳戶(起訴書記載「露天拍賣帳號」,應予補充)所開設之賣場所指定之商品收件人。
| | | | ①告訴人吳美怡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警五卷第13至52頁) ②告訴人吳美怡提出之統一超商包裹貨態查詢系統訊息(警五卷第9頁) ③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6日電子郵件函覆包裹代收基本資料(警五卷第61頁) ④露天拍賣會員帳號申設資料及(警五卷第65至68頁) ⑤通聯調閱查詢單(警五卷第73頁) | | |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幫助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 |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8日12時7分許(起訴書記載「111年8月28日」,應予補充)假冒衛生福利部名義發送防疫補助簡訊,致鄭為樺陷於錯誤,而交付自己之個人資料與第一銀行帳戶、密碼予不詳之人,嗣不詳之人於同日19時20及21分許登入鄭為樺之第一銀行網路銀行,並各儲值4萬9,999元及4萬5,999元,共計9萬5,998元(起訴書記載「同日19時20至22分登入鄭為樺之第一銀行網路銀行,並將其中95,998元」,應予補充)儲值至不詳之人冒用鄭為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等個資申辦之悠遊付帳戶內,再於同日19時20分及21分許(起訴書記載「同日19時20至22分」,應予補充)將同上金錢轉入不詳之人以羅楷傑提供之右列門號,而以變更驗證門號之方式向悠遊付行使申請變更帳戶資料,藉以盜用鄭又華所有之右列帳戶。 | 悠遊付 0000000000000000 (起訴書記載「0000000000000000」,應予變更)
| | | ①告訴人鄭為樺提出之第一銀行扣款通知(警十五卷第95頁) ②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1年10月6日一總營集字第115583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警十五卷第97至99頁) ③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11日悠遊字第1110006757號函檢附電支帳號0000000000000000之會員申設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十五卷第101至105頁) ④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31日悠遊字第1110007751號函檢附電支帳號0000000000000000之帳戶申設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十五卷第71至75頁) ⑤通聯調閱查詢單(警十五卷第7頁)
| | | ①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59條幫助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 ③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之3第1項幫助非法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變更紀錄取財罪 ④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一般洗錢罪 ⑤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幫助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 ①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59條幫助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 ③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之3第1項幫助非法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變更紀錄取財罪 ④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一般洗錢罪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30日12時38分許(起訴書記載「111年8月30日」,應予補充)假冒衛生福利部名義發送防疫補助簡訊,致楊淯喬陷於錯誤,而交付自己之個人資料與中華郵政帳戶、密碼予不詳之人,嗣不詳之人於同日13時37分許登入楊淯喬之中華郵政帳戶網路郵局,並將其中3萬9,999元轉帳至楊淯喬之悠遊付帳戶內,再於同日13時38分許自上述悠遊付帳戶內轉出3萬9,999元至不詳之人冒用黃嘉梅之姓名與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以及羅楷傑提供之右列門號註冊,藉以向橘子支付行使申設所得之右列帳戶。
| | | | ①告訴人楊淯喬提出之詐騙簡訊(警十三卷第103至105頁) ②告訴人楊淯喬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十三卷第97至101頁) ③告訴人楊淯喬提出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警十三卷第107頁) ④橘子支付帳戶申設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十三卷第9至14頁) ⑤通聯調閱查詢單(警十三卷第21頁) ⑥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6170號不起訴處分書(偵十四卷第47至48頁) | | | ①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59條幫助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 ③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之3第1項幫助非法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變更紀錄取財罪 ④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一般洗錢罪 ⑤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幫助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 ①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59條幫助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 ③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之3第1項幫助非法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變更紀錄取財罪 ④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一般洗錢罪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31日15時47分許(起訴書記載「111年8月31日間」,應予補充)假冒衛生福利部名義傳送不實之防疫補助簡訊予王文汶,致王文汶陷於錯誤,而於同日將自己之個人資料與中國信託帳戶資料交予不詳之人,嗣不詳之人即登入王文汶之中國信託網路銀行帳戶,並冒用王文汶之名義申請悠遊付帳戶,再於同日16時58分及17時1分各儲值1萬元及500元,共計1萬500元(起訴書記載「同日16時59分至17時27分將王文汶中信帳戶內之10,500元」,應予更正)儲值上述王文汶遭冒名申請之悠遊付帳戶後,再將上述金錢於同日16時59分及17時27分,各轉帳1萬元及500元,共計1萬500元(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轉至不詳之人冒用孫協廷之姓名、身分證字號註冊之悠遊付帳戶,並於同日18時15分許將上述款項自孫協廷之上述悠遊付帳戶轉回王文汶遭盜辦之悠遊付帳戶後,再於同日18時17分許將王文汶之悠遊付帳戶內之3萬元轉入不詳之人冒用王俞漩之姓名、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以及羅楷傑提供之右列門號註冊,藉以向橘子支付行使申辦所得之右列帳戶。 | 橘子支付 0000000000000000(起訴書記載00000000000000000,應予更正)
| | | ①被害人王文汶提出之詐騙簡訊(警三卷第75至77頁) ②被害人王文汶提出之悠遊付帳戶新增連結中國信託銀行設定(警三卷第78頁) ③被害人王文汶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三卷第79至80頁) ④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16日悠遊字第1110005558號函檢附王文汶申設悠遊付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三卷第63至67頁) ⑤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30日悠遊字第1110006082號函檢附孫協廷申設悠遊付個人資料(警三卷第59至61頁) ⑥橘子支付帳戶申設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三卷第33至37頁) ⑦通聯調閱查詢單(警三卷第17頁) ⑧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0354號不起訴處分書(偵三卷第39至42頁)
| | | ①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59條幫助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 ③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之3第1項幫助非法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變更紀錄取財罪 ④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一般洗錢罪 ⑤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幫助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 ①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之3第1項幫助非法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變更紀錄取財罪 ③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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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7日10時3分許(起訴書記載「111年8月27日」,應予補充)假冒衛生福利部名義發送防疫補助簡訊,致高千棻陷於錯誤,而交付自己之個人資料與中國信託帳戶、密碼予不詳之人,嗣不詳之人於同日17時9分及14分許登入高千棻之中信帳戶網路銀行,並各儲值4萬9,999元及4萬8,999元,共計9萬8,998元儲值至不詳之人冒用高千棻之姓名申請左列街口支付帳戶後,再於同日17時10分至18分自左列街口支付帳戶轉出共計9萬7,999元至其他帳戶。 | | | | ①告訴人高千棻提出之詐騙簡訊(警六卷第29頁) ②告訴人高千棻提出之街口支付交易明細(警六卷第29頁) ③街口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13日街口調字第11110017號函檢附陳美岑申設街口支付個人資料(警六卷第21至23頁) ④通聯調閱查詢單(警六卷第19頁)
| | | ①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59條幫助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 ③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之3第1項幫助非法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變更紀錄取財罪 ④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一般洗錢罪 ⑤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幫助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 ①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59條幫助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 ③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之3第1項幫助非法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變更紀錄取財罪 ④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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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8日14時16分許假冒衛生福利部名義發送防疫補助簡訊(起訴書記載「111年8月28日間假冒衛生福利部名義」,應予補充)架設不實之防疫紓困補助網站,致陳泓宇瀏覽後陷於錯誤,而提供自己之金融帳戶資料,詐欺集團得手後隨即登入陳泓宇於富邦銀行、中信銀行開設之網路銀行帳戶,再於同日14時36分各將其中之1萬600元、6,900元轉至陳泓宇使用之街口支付帳戶,再於同日14時37分將上述街口支付帳戶中之1萬7,985元轉至不詳之人冒用廖志雄之姓名、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以及羅楷傑提供之右列門號註冊,藉以向簡單支付行使申辦所得之之右列帳戶。 | | | | ①告訴人陳泓宇提出之詐騙簡訊(警十一卷第91頁) ②告訴人陳泓宇提出之街口支付帳戶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十一卷第91頁) ③告訴人陳泓宇提出之街口支付帳戶申設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十一卷第13至15頁) ④簡單支付帳戶申設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十一卷第9至11頁) ⑤通聯調閱查詢單(警十一卷第17頁) ⑥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857號不起訴處分書(偵十二卷第33至36頁)
| | | ①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59條幫助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 ③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之3第1項幫助非法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變更紀錄取財罪 ④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一般洗錢罪 | ①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59條幫助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 ③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之3第1項幫助非法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變更紀錄取財罪 ④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一般洗錢罪 |
| | 不詳之人於111年9月15日前某時許(起訴書記載「111年9月間」,應予更正)架設不實之娛樂城網站,致魏士宸誤信而提供自己之姓名、身分證字號、銀行帳戶等個人資料,嗣不詳之人即冒用魏士宸之上述個人資料,配合羅楷傑提供之右列門號註冊,藉以向橘子支付行使申辦右列帳戶。 | | | | | | | ①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幫助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 |
| | 不詳之人於110年11月5日前某時冒用高以琳之姓名、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以及羅楷傑提供之右列門號註冊,藉以向蝦皮購物行使申辦右列會員帳號。
| 蝦皮購物 vok_u5k9l1 (起訴書記載「@vok_u5k9l1」,應予更正) | | | | | | ①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幫助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 |
| | 不詳之人於111年9月1日前某時冒用郭玲妃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等個人資料,以及羅楷傑提供之右列門號註冊,藉以向橘子支付行使申辦右列帳戶。 | | | | | | | ①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幫助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至6日間冒用蕭琬琪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等個人資料,以及羅楷傑提供之右列門號註冊,藉以向蝦皮購物行使申辦右列帳戶。 | | | | | | | ①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幫助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 |
| | 不詳之人於110年11月至111年2月間某時冒用龔毅庭之姓名與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以及羅楷傑提供之右列門號註冊,藉以向蝦皮購物行使申辦右列帳號。 | 蝦皮購物 ①7auflf790h ②auppfwbuo7 ③yhfuhtya08 | ①0000000000 ②0000000000 ③0000000000 | | | | | ①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幫助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 |
| | 不詳之人於110年10月7日至111年6月30日間某時冒用蔡湘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等個人資料,以及羅楷傑提供之右列門號,藉以向蝦皮購物行使而變更並驗證右列會員帳號所註冊之個人資料。 | | | | | | | ①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幫助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 |
| | 不詳之人於111年8月29日間冒用蔡昀亭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與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以及羅楷傑提供之右列門號註冊,藉以向橘子支付及簡單支付行使申辦右列帳戶,用於具體內容不詳之不法金流處置。 | | | | | | | ①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幫助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 |
| | | | | | | | | | |
| | 不詳之人於111年8月28日間冒用雷家瑜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與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以及羅楷傑提供之右列門號註冊,藉以向橘子支付行使申辦右列帳戶,用於處置不詳來源之金錢。 | | | | | | |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幫助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11日使用右列門號,在交友軟體Sweetring上註冊暱稱「Jenny」之帳號,並使用該帳號與胡俊豪進行假交友,進而以假投資之詐術詐欺胡俊豪,致胡俊豪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將附表二所示之USDT泰達幣轉至「Jenny」指定之電子錢包位址。 | Sweetring交友軟體會員編號 0000000000
| | | ①告訴人胡俊豪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併二警卷第127至155頁) ②告訴人胡俊豪提出blueberry平台操作之充值紀錄及提領紀錄(併二警卷第141至144頁) ③告訴人胡俊豪提出之電子錢包地址截圖(併二警卷第144至145頁) ④告訴人胡俊豪提出之交友軟體Sweetring之截圖照片(併二警卷第148至150頁) ⑤Sweetring交友軟體之帳號註冊查詢資料(併二警卷第41頁) ⑥通聯調閱查詢單(併二警卷第45頁) ⑦告訴人胡俊豪註冊幣安之基本資料及電子錢包提領明細(併二偵卷第71至73頁) | | |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0日18時3分許,佯為「i carry客服」、「國泰世華銀行客服」撥打電話予鄭瑋寧,並稱:因錯誤設定餐券,需依銀行指示取消云云,致鄭瑋寧陷於錯誤而於同日20時1分許匯款2萬元至不詳之人以羅楷傑提供之右列門號申請之右列帳號內。 | | | | ①告訴人鄭瑋寧提出之詐騙電話通話紀錄(併三偵一卷第57頁) ②告訴人鄭瑋寧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併三偵一卷第64頁) ③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11月4日蝦皮電商字第0221114003S號函檢附會員帳號申設資料及交易明細(併三偵一卷第27至31頁) ④通聯調閱查詢單(併三偵一卷第33頁) | | |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 (曾啓智)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30日起,於社群網站臉書暱稱「張瑀婕」刊登販售電視遊樂器PS5及switch之不實資訊,致蔡鎮宇瀏覽後,陷於錯誤而購買,並依指示於同日17時23分許匯款6,000元至不詳之人以羅楷傑提供之右列門號申請之右列帳號內。 | | | | ①告訴人蔡鎮宇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併三偵三卷第67頁) ②告訴人蔡鎮宇提出社群軟體對話紀錄(併三偵三卷第69至81頁) ③橘子支付帳戶申設資料及交易明細(併三偵三卷第45至50頁) ④通聯調閱查詢單(併三偵三卷第51頁) | | |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7日10時3分許,以手機簡訊傳送有關蝦皮購物已送達門市之不實內容之簡訊予張詠晴,致張詠晴瀏覽後陷於錯誤而於同日19時57分許至超商門市付款990元領取不詳之人使用羅楷傑提供之右列門號所申設之右列帳號出貨之物品。 | | | | ①告訴人張詠晴提出包裹外觀及內容之照片(併三偵四卷第67至71頁) ②告訴人張詠晴提出之付款明細(併三偵四卷第73頁) ③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2年3月20日蝦皮電商字第0230320045S號函檢送會員帳號申設資料及交易明細(併三偵四卷第17至21頁) ④交貨便代碼相關資料(偵三併四卷第23至24頁) ⑤通聯調閱查詢單(併三偵四卷第25頁) | | |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 (曾啓智)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
| | 不詳之人取得右列門號後,即於民國111年9月10日間冒用游永鎮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及出生年月日等個人資料,以及羅楷傑提供之上述門號申辦並驗證右列帳戶。 | | | | | | |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幫助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 |
| | 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右列門號後,即於111年10月6日冒用王惠玟之姓名、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以及羅楷傑提供之右列門號向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註冊EZWay服務,再於112年1月3日間冒用王惠玟之姓名、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填製以王惠玟為收件人之AX12619K16G8號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藉以向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申報進口貨物。 | | | | | | |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幫助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1日20時22分許,佯為「喜樂時代電影院客服」、「兆豐銀行客服」撥打電話予楊兆勛,並稱:因錯誤設定購買電影票,需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楊兆勛陷於錯誤而於同日21時11分許匯款1萬6,003元至不詳之人冒用鄭丞圻之姓名、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以及羅楷傑提供之右列門號註冊,藉以向橘子支付行使申辦所得之右列帳戶。 | | | | ①告訴人楊兆勛提出告訴之公務電話紀錄表(併六偵一卷第45頁)| ②橘子支付帳戶會員申設資料及交易明細(併六偵一卷第13至15頁) ③通聯調閱查詢單(併六偵一卷第83頁) ④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197、4944、5089號不起訴處分書(併六偵一卷第87至89頁) | | |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1日,佯為「博客來客服人員」、「農會楊行員」撥打電話予胡峰瑋,並稱:需依指示解除未購物之消費扣款云云,致胡峰瑋陷於錯誤而於同日19時41分許匯款1萬5,123元至不詳之人冒用鄭丞圻之姓名、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以及羅楷傑提供之右列門號註冊,藉以向橘子支付行使申辦所得之右列帳戶。 | | | | ①橘子支付帳戶會員申設資料及交易明細(併六偵一卷第13至15頁) ②通聯調閱查詢單(併六偵一卷第83頁) ③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197、4944、5089號不起訴處分書(併六偵一卷第87至89頁) | | |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0日15時21分許,佯為「博客來客服」、「彰化銀行客服」撥打電話予許琨琳,並稱:因系統客戶資料混亂導致扣款,需依指示測試匯款云云,致許琨琳陷於錯誤而於同日17時3分、19分及16分許各匯款3萬元、2萬元及4萬9,985元至不詳之人以羅楷傑提供之右列門號申請之右列帳號內。 | | | | ①告訴人許琨琳提出之中華郵政存摺簿內頁(併七警卷第107頁) ②告訴人許琨琳提出之第一銀行存摺簿內頁(併七警卷第113頁) ③簡單支付帳戶會員申設資料及交易明細(併七警卷第41至43頁) ④通聯調閱查詢單(併七警卷第45頁) | | |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 (曾啓智)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6日10時1分許,以手機簡訊傳送有關蝦皮購物已送達門市,需以交貨便付款取件之不實內容,之簡訊予林郁雯,致林郁雯瀏覽後陷於錯誤而於11月8日21時40分許至超商門市付款990元並領取不詳之人使用羅楷傑提供之右列門號所申設之右列代碼之物品。 | | | | ①告訴人林郁雯提出包裹外觀及內容之照片(併七他二卷第35至37頁) ②交貨便代碼之資料(併七他二卷第29頁) ③通聯調閱查詢單(併七他二卷第31頁) | | |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 (曾啓智)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7日16時許,以臉書帳號「GRACE SHEN」刊登販賣SWITCH主機之訊息,致趙韻瑄陷於錯誤,而於同日17時50分許匯款6,800元至不詳之人使用羅楷傑提供之右列門號所申設之右列帳戶。
| | | | ①告訴人趙韻瑄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併十警一卷第27至28頁) ②告訴人趙韻瑄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併十警一卷第27頁) ③橘子支付帳戶會員申設資料及交易明細(併十警一卷第5至7頁) ④通聯調閱查詢單(併十警一卷第13頁) | | |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31日前之某時,以臉書帳號「楊天」刊登購買雲上城之歌虛擬遊戲之遊戲帳號,適張雅雯瀏覽該網頁後與之聯繫,詐欺集團成員即要求與張雅雯在新加坡正規交易平台網站進行交易,並傳送虛偽之連結網址,張雅雯連結註冊後,詐欺集團成員即以客服人員佯稱輸入帳號錯誤,註冊帳號已遭凍結,需支付擔保金解除云云,致張雅雯陷於錯誤,而於同日12時38分許匯款1萬10元至不詳之人使用羅楷傑提供之右列門號所申設之右列帳戶。 | | | | ①被害人張雅雯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併十警二卷第17至21頁) ②橘子支付帳戶會員申設資料及交易明細(併十警二卷第27至29頁) ③通聯調閱查詢單(併十警二卷第31頁) | | |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8日16時許,假冒衛生福利部名義發送防疫補助簡訊,致翁佳琪陷於錯誤,而交付自己之個人資料與中華郵政帳戶帳號、密碼予不詳之人,嗣不詳之人於同日16時7分及10分許登入翁佳琪之中華郵政帳戶網路郵局,並各將其中4萬9,999元、4萬9,999元儲值至不詳之人冒用翁佳琪之姓名、身分證字號等個資申辦之悠遊付帳戶內,再於同日16時10分及11分許將同上金錢轉入至不詳之人冒用潘心怡之姓名與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以及羅楷傑提供之右列門號註冊,藉以向簡單支付行使申設所得之右列帳戶。 | | | | ①告訴人翁佳琪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併十警三卷第83至84頁) ②告訴人翁佳琪提出之詐騙網址頁面(併十警三卷第85頁) ③通聯調閱查詢單(併十警三卷第15頁) ④簡單支付帳戶會員申設資料及交易明細(併十警三卷第31至37頁) ⑤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14日儲字第1119985888號函檢送翁佳琪申設帳號之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併十警三卷第55至61頁) 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15日儲字第1110901671號函檢送翁佳琪申設帳號之網路郵局IP資料(併十警三卷第63至70頁) | | |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6日18時30分許,佯裝衛福部網站寄送不實領取防疫補貼之手機簡訊給黃致霖,黃致霖點擊連結虛偽之衛福部網站後,依指示輸入身份證等資料及金融帳戶及密碼資料、手機門號資等料,復依指示將傳送至手機之驗證碼輸入傳送,完成後,詐欺集團成員未經黃致霖同意,冒名黃致霖申請其悠遊付帳戶,將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款項於同日19時7分許儲值4萬9,900元至遭冒名申請之悠遊付帳戶,再於同日19時9分許將同上金錢轉入至不詳之人冒用曾麗孟之姓名與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以及羅楷傑提供之右列門號註冊,藉以向橘子支付行使申設所得之右列帳戶。 | | | | ①被害人黃致霖提出之詐騙訊息(併十警四卷第45頁) ②被害人黃致霖提出之悠遊付儲值明細(併十警四卷第47至49頁) ③被害人黃致霖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簿封面及內頁(併十警四卷第51頁) ④通聯調閱查詢單(併十警四卷第19頁) ⑤橘子支付帳戶會員申設資料及交易明細(併十警四卷第21至25頁) ⑥悠遊付帳戶會員申設資料及交易明細(併十警四卷第31至34頁) | | |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6日10時2分許,以手機簡訊傳送有關蝦皮購物已送達統一超商福懋門市,請攜帶有效證件完成取貨之不實內容予劉建鏵,致劉建鏵陷於錯誤,而於111年11月7日21時7分許至上開門市付款980元並領取不詳之人使用羅楷傑提供之右列門號所申設之右列代碼之物品。
| | | | ①告訴人劉建鏵提出之包裹照片(併十一警一卷第11至12頁) ②交貨便代碼之相關資料(併十一警一卷第15至17頁) ③通聯調閱查詢單(併十一警一卷第19頁) | | |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22日19時5分許,以電話自稱博客來客服人員聯繫邱健紘,佯稱:因訂單登記成20筆,要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邱健紘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日22時44分許匯款3萬3,033元至不詳之人冒用陳宥辰之姓名與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以及羅楷傑提供之右列門號註冊,藉以向一卡通支付行使申設所得之右列帳戶。 | | | | ①通聯調閱查詢單(併十一偵二卷第50頁) ②一卡通支付帳戶會員申設資料及交易明細(併十一偵二卷第161至169頁) | | |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4日16時38分許,以電話自稱博客來客服人員聯繫鐘翰智,佯稱:因會員資料遭盜用設定成加盟商,要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鐘翰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日17時23分許匯款2萬3,015元至不詳之人使用羅楷傑提供之右列門號所申設之右列帳戶。 | | | | ①通聯調閱查詢單(併十一警二卷第7頁) ②橘子支付帳戶會員申設資料及交易明細(併十一警二卷第37至39頁) | | |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
| | 不詳之人以不詳方式取得劉恬妞之個人資料,未經劉恬妞同意,冒用劉恬妞之姓名與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以及羅楷傑提供之右列門號註冊,藉以向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申辦「dz2w2hemkd」號帳號(併辦意旨書記載「dz8w2hemkd」,應予更正),並以右列門號作為驗證。 | | | | | | |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9日,傳送內容為衛生局疫情補貼已通過之不實簡訊至林達駿手機,致林達駿陷於錯誤,依指示點擊網頁填寫基本及金融帳戶等相關資料後,嗣不詳之人於同日19時16分許登入林達駿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並將其中2,000元儲值至不詳之人冒用林達駿之姓名、身分證字號等個資申辦之悠遊付帳戶內,再於同日19時19分許將同上金錢轉入至不詳之人冒用辜韋銍之姓名、身分證字號等個資申辦之悠遊付帳戶內,再於同日21時55分許將同上金錢轉入至不詳之人冒用蘇又筠之姓名、身分證字號等個資申辦之悠遊付帳戶內,再於同日22時4分許轉入3萬7,000元至不詳之人冒用林奕晟之姓名與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以及羅楷傑提供之右列門號註冊,藉以向橘子支付行使申設所得之右列帳戶(右列①部分),再於同日22時9分許轉入3萬6,999元至不詳之人使用高瑀羚之姓名與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以及羅楷傑提供之右列門號註冊,藉以向橘子支付行使申設所得之右列帳戶(右列②部分)。 | 橘子支付 ①0000000000000000 ②0000000000000000
| | | ①告訴人林達駿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併十三警一卷第91至92頁) ②悠遊付帳戶會員申設資料及交易明細(會員:林達駿)(併十三警一卷第11頁) 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23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25945號函檢送林達駿申設帳號交易明細(併十三警一卷第13至15頁) ④悠遊付帳戶會員申設資料及交易明細(會員:辜韋銍)(併十三警一卷第23至25頁) ⑤橘子支付帳戶會員申設資料及交易明細(會員:林奕晟)(併十三警一卷第43至45頁) ⑥橘子支付帳戶會員申設資料及交易明細(會員:高瑀羚)(併十三警一卷第53至55頁) ⑦通聯調閱查詢單(併十三警一卷第77頁)
| | |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0日21時許,傳送內容為領取衛生福利部補助金之不實簡訊至賴得旺手機,致賴得旺陷於錯誤,依指示點擊網頁填寫基本及金融帳戶等相關資料後,嗣不詳之人於翌日(21日)17時9分許登入賴得旺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並將其中3,000元儲值至不詳之人冒用賴得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等個資申辦之悠遊付帳戶內,再於同日17時10分許將同上金錢轉入至不詳之人冒用胡信群之姓名與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以及羅楷傑提供之右列門號註冊,藉以向簡單支付行使申設所得之右列帳戶。 | | | | ①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6日悠遊字第1110009283號函檢送賴得旺申設帳號會員資料、交易明細(併十三警二卷第25至29頁) ②簡單支付帳戶會員申設資料及交易明細(併十三警二卷第31至33頁) ③通聯調閱查詢單(併十三警二卷第35頁) | | |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2日15時56分許,以電話自稱JS婕洛妮絲客服人員聯繫江俞霈,佯稱:因作業疏失將其設為經銷商,要依指示操作解除扣款云云,致江俞霈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日16時52分許匯款1萬9,799元至不詳之人使用羅楷傑提供之右列門號所申設之右列帳戶。 | | | | ①告訴人江俞霈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併十三警三卷第49頁) ②告訴人江俞霈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併十三警三卷第53頁) ③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12月23日蝦皮電商字第0221223028S號函檢送虛擬帳號對應會員申設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併十三警三卷第15至19頁) ④通聯調閱查詢單(併十三警三卷第23頁) | | |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7日20時許,傳送內容為能領取衛生福利部補助金之不實簡訊至許詩萱手機,致許詩萱陷於錯誤,依指示點擊網頁填寫基本及金融帳戶等相關資料後,其所有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戶內款項,於同日20時17分及20分許各匯款4萬9,999元及4萬9,999元至街口支付帳號000000000號,再於同日20時19分及20分許將同上金錢轉入至不詳之人冒用陳祥麟之姓名、身分證字號等個資,以及羅楷傑提供之右列門號註冊,藉以向橘子支付行使申設所得之右列帳戶。 | | | | ①橘子支付帳戶會員申設資料及交易明細(併十三警四卷第43至46頁) ②通聯調閱查詢單(併十三警四卷第75頁) | | |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0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珊珊」向陳謹姮佯稱:依指示操作網站可獲取傭金云云,致陳謹姮陷於錯誤,而於翌日(21日)11時27分許匯款3,000元至不詳之人使用羅楷傑提供之右列門號所申設之右列帳戶,再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將該筆款項轉至其他電支帳號。 | | | | ①告訴人陳謹姮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併十四偵卷第48至61頁) ②告訴人陳謹姮提出之詐騙網站畫面及網址(併十四偵卷第64頁) ③簡單支付帳戶會員申設資料及交易明細(併十四偵卷第69至70頁) ④通聯調閱查詢單(併十四偵卷第79至80頁) ⑤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5684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併十四偵卷第153至156頁) | | |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23日12時36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台新-鄭專員」聯繫林尚錥,佯稱:借款要先支付貸款保證金云云,致林尚錥陷於錯誤,於翌日(24日)17時16分許匯款2萬元至不詳之人使用羅楷傑提供之右列門號所申設之右列帳戶,旋遭轉匯一空。 | | | | ①告訴人林尚錥提出之華南銀行存摺簿封面及內頁(併十五警卷第37頁) ②告訴人林尚錥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併十五警卷第38至51頁) ③告訴人林尚錥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併十五警卷第52頁) ④告訴人林尚錥提出之貸款平台網頁交易明細(併十五警卷第53頁) ⑤一卡通支付帳戶會員申設資料及交易明細(併十五警卷第24至28頁) ⑥通聯調閱查詢單(併十五警卷第29頁) | | |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4日15時41分許,以電話自稱博客來網路書店客服人員聯繫洪勝家,佯稱:工讀生將訂單條碼貼錯,會重複扣款,要依指示操作解除錯誤云云,致洪勝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翌日(15日)21時38分匯款2萬元(右列①)、21時40分匯款2萬元(右列②)、21時41分匯款2萬元(右列③)至不詳之人使用羅楷傑提供之右列門號所申設之右列帳戶。
| 蝦皮購物 ①0000000000000000 ②0000000000000000 ③0000000000000000 | ①0000000000 ②0000000000 ③0000000000 | | ①告訴人洪勝家提出之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併十六警一卷第67至68頁) ②告訴人洪勝家提出之臺灣銀行存摺簿封面及內頁(併十六警一卷第87至89頁) ③告訴人洪勝家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併十六警一卷第97至103頁) ④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7月21日蝦皮電商字第0220721079S號函檢送虛擬帳號對應會員申設資料、帳戶交易明細(併十六警一卷第35至47頁) ⑤通聯調閱查詢單(併十六警一卷第51至52頁) | | |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21日,以蝦皮會員帳號「gazmiragolli」聯繫游文志,佯稱:商品「Apple AirPods pro2021」為正品云云,致游文志陷於錯誤,於同日13時46分許刷卡金額4,155元向不詳之人使用羅楷傑提供之右列門號所申設之右列帳戶購買賣場內「Apple AirPods pro 2021 新款 支援MagSafe藍芽耳機 主動式降噪 購馬證明 限時特賣」之盜版商品。 | | | | ①告訴人游文志提出之蝦皮購物對話紀錄(併十六警二卷第55至61頁) ②蝦皮購物會員帳號申設資料及交易明細(併十六警二卷第31至35頁) ③通聯調閱查詢單(併十六警二卷第43頁) | | |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3日18時許,以手機簡訊傳送有關購買商品已送達統一超商尚群門市,請攜帶有效證件完成取貨之不實內容予廖昱晴,致廖昱晴陷於錯誤,請其配偶於同日20時21分許至上開門市付款990元並領取不詳之人使用羅楷傑提供之右列門號所申設之右列代碼之物品。 | | | | ①告訴人廖昱晴提出之取貨付款收據(併十六警三卷第39頁) ②告訴人廖昱晴提出之包裹照片(併十六警三卷第41至44頁) ③交貨便代碼之相關資料(併十六警三卷第25頁) ④通聯調閱查詢單(併十六警三卷第27頁) | | |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
| | 詐欺集團以蝦皮會員帳號帳號「yan808609」賣場販賣不實之台塑生醫舒暢益生菌,致楊雪貞陷於錯誤,於111年9月17日17時22分許付款2,614元向不詳之人使用羅楷傑提供之右列門號所申設之右列帳戶購買賣場內「台塑生醫舒暢益生菌」之盜版商品。 | | | | ①告訴人楊雪貞提出之訂購資料(併十六他卷第15至19頁) ②告訴人楊雪貞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併十六他卷第21至37頁) ③告訴人楊雪貞提出之真品與仿冒品照片(併十六他卷第41至43頁) ④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12月2日蝦皮電商字第0221202016S號檢送用戶申設、交易明細及IP相關資料(併十六他卷第57至66頁) ⑤通聯調閱查詢單(併十六警四卷第95頁) | | |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5日19時30分許,在通訊軟體LINE佯稱為「琪琪」向高景文佯稱可提供援交服務,惟需事先購買GASH POINT點數做為車馬費、保證金云云,致高景文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至便利商店購買GASH POINT點數卡,並將點數卡之序號及密碼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員,其中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GASH POINT點數卡16張,面額共計9萬5,000元,陸續儲值至不詳之人使用羅楷傑提供之右列門號所申設之右列帳戶。 | | | | ①告訴人高景文提出之OK-MART付款證明(顧客聯)(併十七偵卷第49頁) ②告訴人高景文提出之全家便利商店付款使用證明(顧客聯)(併十七偵卷第51至54頁) ③告訴人高景文提出之統一超商使用須知(顧客聯)(併十七偵卷第56至57頁) ④通聯調閱查詢單(併十七偵卷第19頁) ⑤門號認證GASH會員UZ0000000000儲值一覽表(併十七偵卷第25頁) ⑥GASH會員申設資料及交易明細(併十七偵卷第42至45頁) | | | (羅楷傑、曾啓智)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2項、第1項幫助詐欺得利罪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不詳方式取得黃致豪之個人資料,未經黃致豪同意,以黃致豪名義向露天拍賣網站申辦「lian510xupeng」號帳號,並以右列門號作為驗證。 | | | | | | |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30日12時36分許,以通訊軟體Messenger暱稱「Wuwu Nini」聯繫張浚彥,佯稱:欲購買遊戲帳號云云,致張浚彥陷於錯誤,於同日19時35分許匯款5,000元至不詳之人冒用李若萍之姓名與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以及羅楷傑提供之右列門號註冊,藉以向橘子支付行使申設所得之右列帳戶,旋遭轉匯一空。 | | | | ①告訴人張浚彥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併十九偵一卷第75至85頁) ②橘子支付帳戶會員申設資料及交易明細(併十九偵一卷第69至72頁) ③通聯調閱查詢單(併十九偵一卷第73頁) ④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53526號不起訴處分書(併十九偵一卷第145至148頁) | | |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日前某時,透過蝦皮購物網站以蝦皮會員帳號「qu2862」,刊登販售由郭家瑋所經營之為格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總代理之「原輔堂梅托洛全效激酶」之仿冒品廣告,致該公司消費者多人陷於錯誤,而於前揭時間陸續以每盒約750元至4,100元不等之價格向不詳之人冒用黃泯允之姓名與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以及羅楷傑提供之右列門號註冊,藉以向蝦皮購物行使申設所得之右列帳戶之賣家訂購合計價值數十萬元之仿冒品。 | | | | | | |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 |
| | 吳亭儀於111年6月17日12時許,看到詐欺集團成員在蝦皮購物網站刊登LG puricare360空氣清淨機訊息與賣家聯繫,詐欺集團成員即誘騙吳亭儀至「泰達電器行」網站(網址:https://chtailine.easy.co)下標,致吳亭儀陷於錯誤,網路轉帳方式,於111年6月17日14時29分許匯款1萬7,840元至不詳之人使用羅楷傑提供之右列門號所申設之右列蝦皮會員帳號「que85964」向其他賣家購物所產生之中國信託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再取消訂單,將款項轉回蝦皮帳號「que85964」錢包。 | | | | | | |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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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6日14時22分許,傳送簡訊(內容為「衛生福利部」體領防疫補貼補助twmegov.com提領「複製網址到瀏覽器打開」),陳浩翔點選連結至網址mdtanvir140000000.at網頁,即受騙輸入身分證字號、網銀帳號密碼並上傳身分證影本,接著跳到悠遊付頁面再進行簡訊認證,而開通悠遊付電支帳戶,並綁定陳浩翔名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綁定門號亦從原先陳浩翔所登記門號變更為0000000000,旋詐欺集團成員即於翌日(27日)13時18分、19分及20分許自該悠遊付會員編號所綁定陳浩翔名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提領5000元4筆、1萬元1筆、1000元1筆、500元1筆儲值右列悠遊付會員編號之電支帳戶。 | | | | | | |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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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5日16時40分許,以Iphone內建支Imessage傳送貸款簡訊予彭卉庭,彭卉庭點選後,詐欺集團成員即以LINE與彭卉庭聯繫,並傳送網址(https://cutt.ly.UJ8tdQ),佯稱要照流程辦理貸款,申請完後再連繫客服云云,彭卉庭點選後即連結至後台網站(網址:https://pqwmabdp.qian.xau.tw)依流程申請後,詐欺集團成員即假冒客服,佯稱銀行卡帳號錯誤,要繳驗證費云云,致彭卉庭陷於錯誤,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於同日21時33分、22時43分許分別匯款2萬元及7萬元至不詳之人冒用李勝偉之姓名與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以及羅楷傑提供之右列門號註冊(右列①)藉以向一卡通支付行使申設所得之右列帳戶;同日23時22分許匯款7萬元至不詳之人冒用范家寧之姓名與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以及羅楷傑提供之右列門號註冊(右列②)藉以向一卡通支付行使申設所得之右列帳戶。 | 一卡通支付 ①0000000000 ②0000000000 | | | | | |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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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7日13時許傳送借貸簡訊予,林文智點選後,詐欺集團成員即以LINE暱稱「優利貸款經理」、「信貸客服-小涵」與林文智聯繫,旋誘騙林文智至借貸平台註冊,並佯稱帳戶填寫錯誤資金遭凍結,須匯款解除云云,致林文智陷於錯誤,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於翌日(8日)15時33分許匯款2萬元至不詳之人冒用范家寧之姓名與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以及羅楷傑提供之右列門號註冊(右列①)藉以向一卡通支付行使申設所得之右列帳戶;同日17時10分許匯款2萬268元,至不詳之人冒用劉家杰之姓名與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以及羅楷傑提供之右列門號註冊(右列②)藉以向一卡通支付行使申設所得之右列帳戶。 | 一卡通支付 ①0000000000 ②0000000000
| | | | | |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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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詳之人於110年10月7日起至111年10月6日止之某日,在不詳地點上網,登入中油公司網站,以「王凱」名義,申請註冊行動會員卡號「IZ00000000000000」,並以協義企業社申辦之右列門號進行簡訊驗證。再於112年6月17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上網輸入林紋敏使用之行動電話,登入林紋敏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註冊之「Hami Pay」帳號,將林紋敏之「Hami Pay」點數798點兌換中油VIP點數,並轉入右列帳戶。 | 中油公司行動會員卡號 IZ00000000000000
| | | ①告訴人林紋敏提出之「Hami pay」點數交易紀錄(併二十一警一卷第7頁) ②中油公司行動會員資料(併二十一警一卷第9頁) ③通聯調閱查詢單(併二十一警一卷第11頁) ④中油VIP會員卡行動會員約定條款(併二十一偵一卷第67至70頁) | | | ①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之3第1項幫助非法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變更紀錄取財罪 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58條幫助無故入侵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之3第1項幫助非法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變更紀錄取財罪 |
| | 不詳之人於111年8月26日18時42分許,在不詳地點上網,登入橘子支公司網站,擅自輸入所蒐集之曾麗孟姓名、出生日期及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申請右列帳戶,並以協義企業社申辦之右列門號進行簡訊驗證。 | | | | | | | ①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1項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幫助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 |
| | 不詳之人於110年11月6日18時15分許,在不詳地點上網,登入蝦皮公司網站,擅自輸入所蒐集之張育豪姓名、出生日期及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申請右列帳戶,並以協義企業社申辦之右列門號進行簡訊驗證,足生損害於張育豪及蝦皮公司對帳號管理之正確性。嗣於110年12月30日,使用上開蝦皮會員帳號,以208元之價格,販賣「吡蟲啉」2瓶(含農藥成分「益達胺」)予消費者。 | | | | | | | ①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1項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幫助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③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農藥管理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幫助販賣農藥罪 | |
| | 不詳之人於111年10月2日20時54分許,在不詳地點上網,登入APP「EZWAY易利委」,擅自輸入所蒐集之古旻璇姓名及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並上傳古旻璇之身分證正反面照片,向關貿公司申請註冊,並以協義企業社申辦之右列編號①號門號進行簡訊驗證。復於同年月19日12時20分許,在不詳地點上網,登入APP「EZ WAY易利委」,變更以協義企業社申辦之右列編號②號門號進行簡訊驗證。嗣於112年3月31日以古旻璇之名義報關進口香菇絲1批(報單號碼:CE12757FU977,分提單號碼:0000000000,此次進口係以矽霖行銷企業社申辦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確認),足生損害於古旻璇及關貿公司對會員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 | | | | | | ①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1項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幫助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 |
| | 不詳之人於111年8月27日19時1分許,在不詳地點上網,登入橘子支公司網站,擅自輸入所蒐集之陳祥麟姓名、出生日期及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申請帳號「0000000000000000」,並以協義企業社申辦之右列門號進行簡訊驗證,足生損害於陳祥麟及橘子支公司對帳號管理之正確性。 | | | | | | | ①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1項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幫助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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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詳之人於111年9月24日11時18分許,在不詳地點上網,登入APP「EZ WAY易利委」,擅自輸入所蒐集之陳菁蕙姓名及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並上傳陳菁蕙之身分證正反面照片,向關貿公司申請註冊,並以協義企業社申辦之右列門號進行簡訊驗證。嗣於111年9月29日以陳菁蕙之名義報關進口仿冒LV皮帶10條【報單號碼:CX110Q2658KQ,分提單號碼:EL2022C1180,此次進口係以PHAM THI THU LY(中文姓名:范氏秋李)申辦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確認】,足生損害於陳菁蕙及關貿公司對會員資料管理之正確性,且侵害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商標專用權(註冊證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 ①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1項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幫助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③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97條前段幫助輸入仿冒商標商品罪 | |
| | 不詳之人於111年9月24日10時58分許,在不詳地點上網,登入APP「EZ WAY易利委」,擅自輸入所蒐集之陳羿彤姓名及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並上傳陳羿彤之身分證正反面照片,向關貿公司申請註冊,並以協義企業社申辦之右列門號進行簡訊驗證。嗣於111年9月29日以陳羿彤之名義報關進口仿冒LV皮帶10條【報單號碼:CX110Q2656KQ,分提單號碼:EL2022C1179,此次進口係以PHAM THI THU LY(中文姓名:范氏秋李)申辦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確認】,足生損害於陳羿彤及關貿公司對會員資料管理之正確性,且侵害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商標專用權(註冊證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 ①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1項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幫助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③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97條前段幫助輸入仿冒商標商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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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詳之人於111年9月24日10時46分許,在不詳地點上網,登入APP「EZ WAY易利委」,擅自輸入所蒐集之陳毓榮姓名及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並上傳陳毓榮之身分證正反面照片,向關貿公司申請註冊,並以協義企業社申辦之右列門號進行簡訊驗證。嗣於111年9月29日以陳毓榮之名義報關進口仿冒LV皮帶10條【報單號碼:CX110Q2657KQ,分提單號碼:EL2022C1177,此次進口係以江柏宏申辦由江宜柔使用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確認】,足生損害於陳毓榮及關貿公司對會員資料管理之正確性,且侵害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商標專用權(註冊證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 ①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1項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幫助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③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97條前段幫助輸入仿冒商標商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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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詳之人於111年9月24日11時25分許,在不詳地點上網,登入APP「EZ WAY易利委」,擅自輸入所蒐集之廖芳梅姓名及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並上傳廖芳梅之身分證正反面照片,向關貿公司申請註冊,並以協義企業社申辦之右列門號進行簡訊驗證。嗣於111年9月29日以廖芳梅之名義報關進口仿冒LV皮帶10條【報單號碼:CX110Q2658KQ,分提單號碼:EL2022C1181,此次進口係以歐昇恭申辦由歐鎮銓使用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確認】,足生損害於廖芳梅及關貿公司對會員資料管理之正確性,且侵害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商標專用權(註冊證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 ①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1項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幫助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③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97條前段幫助輸入仿冒商標商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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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詳之人於111年9月24日10時51分許,在不詳地點上網,登入APP「EZ WAY易利委」,擅自輸入所蒐集之陳瀚翔姓名及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並上傳陳瀚翔之身分證正反面照片,向關貿公司申請註冊,並以協義企業社申辦之右列門號進行簡訊驗證。嗣於111年9月29日以陳瀚翔之名義報關進口仿冒LV皮帶10條【報單號碼:CX110Q2656KQ,分提單號碼:EL2022C1178,此次進口係以LUSUNG JERICHO CORDOVA申辦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確認】,足生損害於陳瀚翔及關貿公司對會員資料管理之正確性,且侵害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商標專用權(註冊證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 ①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1項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幫助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③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97條前段幫助輸入仿冒商標商品罪罪 | |
| | 不詳之人於111年10月2日,在不詳地點上網,登入APP「EZ WAY易利委」,擅自輸入所蒐集之周俊宏姓名、出生日期及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並上傳周俊宏之身分證正反面照片,向關貿公司申請註冊,並以協義企業社申辦之右列門號進行簡訊驗證。嗣於112年4月21日、8月26日以周俊宏之名義報關進口貨物各1批(報單號碼:CE12757FR787、AY125812JQSM,分提單號碼:0000000000、23643V4532),足生損害於周俊宏及關貿公司對會員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 | | | | | | ①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1項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幫助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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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詳之人於111年11月7日,在不詳地點上網,登入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之「EZ WAY易利委」應用程式,擅自輸入所蒐集之秦劍鶴姓名及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並上傳秦劍鶴之身分證正反面照片,以右列門號及秦劍鶴名義,向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線上報關,報關進口貨物名稱:sundry(報單號碼:CX110T8N576P,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分提單號碼:0000000000),經查驗結果,實到貨物為大陸製花生48包,足生損害於秦劍鶴及關貿公司對會員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 | | | | | | ①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1項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幫助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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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詳之人於111年10月19日13時52分許,在不詳地點上網,登入APP「EZ WAY易利委」,擅自輸入所蒐集之秦劍鶴姓名及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並上傳秦劍鶴之身分證正反面照片,向關貿公司申請註冊,並以協義企業社申辦之右列門號進行簡訊驗證。嗣於111年11月11日以秦劍鶴之名義報關進口魷魚絲(報單號碼:CX110T8N931M,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分提單號碼:0000000000,此次進口係以協義行銷企業社申辦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確認),足生損害於秦劍鶴及關貿公司對會員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 | | | | | | ①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1項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幫助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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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詳之人於111年10月12日10時40分許,在不詳地點上網,登入APP「EZ WAY易利委」,擅自輸入所蒐集之鍾菊英姓名及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並上傳鍾菊英之身分證正反面照片,向關貿公司申請註冊,並以協義企業社申辦之右列門號進行簡訊驗證。嗣於112年3月1日以鍾菊英之名義報關進口辣條等商品(報單號碼:CE12757ZQ402,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分提單號碼:SXG0000000,此次進口係以協議行銷企業社申辦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確認),足生損害於鍾菊英及關貿公司對會員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 | | | | | | ①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1項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幫助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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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7日起至111年10月6日止之某日,在不詳地點上網,登入中油公司網站,以「王凱」名義,申請註冊行動會員卡號「IZ00000000000000」,並以協義企業社申辦之右列門號進行簡訊驗證。再於112年6月17日21時48分許,在不詳地點,上網輸入吳侑瑾使用之行動電話,登入吳侑瑾向中華電信公司註冊之「Hami Pay」帳號,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將吳侑瑾之「Hami Pay」點數973點兌換中油VIP點數,並轉入上開中油公司行動會員卡號「IZ00000000000000」。 | 中油公司行動會員卡號 IZ00000000000000 | | | ①告訴人吳侑瑾提出之「Hami pay」點數帳戶(併二十三警卷第45頁) ②通聯調閱查詢單(併二十三警卷第29頁) ③中油會員卡之申辦資料(併二十三警卷第33至35頁) | | | ①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之3第1項幫助非法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變更紀錄取財罪 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58條幫助無故入侵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之3第1項幫助非法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變更紀錄取財罪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右列門號於111年4月23日向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註冊申請帳號0000000000號之電支帳號,並於111年4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琳」、「Cover Mall在線客服」向徐嘉盈佯稱:至https://www.xw7vv.xyz之商城網址,投入金額搶單賺錢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於111年4月24日13時51分許,以LINEPAY轉帳6,000元至右列帳戶內,再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將該筆款項轉至其他電支帳號。 | | | | ①告訴人徐嘉盈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追加警卷第43至51頁) ②告訴人徐嘉盈提出之詐騙APP截圖(追加警卷第57至59頁) ③告訴人徐嘉盈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追加警卷第55頁) ④通聯調閱查詢單(追加警卷第61頁) ⑤一卡通MONEY(原LINE PAY MONEY)帳戶會員申設資料及交易明細(追加警卷第23至33頁) ⑥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113年8月23日一卡通字第1130822127號函檢送iPASS MONEY持有人相關資料(追加院卷第61至63頁) | 112年度偵字第25519號追加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
| |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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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上網,登入中油公司網站,以「王凱」名義,申請註冊行動會員卡號「IZ00000000000000」,並以協義企業社申辦之右列門號進行簡訊驗證。再於112年6月17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上網輸入董陳俐伶使用之行動電話,登入董陳俐伶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註冊之「Hami Pay」帳號,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將董陳俐伶之「Hami Pay」點數1617點兌換中油VIP點數,並轉入右列帳戶。 | 中油公司行動會員卡號 IZ00000000000000 | | | ①Hami帳號登入及交易紀錄(併二十四警一卷第14至16頁) ②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聯紀錄查詢系統查詢結果(併二十四警一卷第23頁) ③通聯調閱查詢單(併二十四警一卷第20至21頁) | 併辦二十四附表編號1、追加起訴書(113年度偵字第21657號) | | ①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之3第1項幫助非法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變更紀錄取財罪 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58條幫助無故入侵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之3第1項幫助非法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變更紀錄取財罪 |
| | 不詳之人於110年9月18日後某時,在不詳地點上網,登入蝦皮公司網站,擅自輸入所蒐集之孔獻瑜姓名、出生日期及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申請蝦皮拍賣帳號「wei28880」(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記載「wei2880」,應予更正),並以協義企業社申辦之右列門號進行簡訊驗證,足生損害於孔獻瑜及蝦皮公司對帳號管理之正確性。嗣於111年6月21日,使用上開蝦皮帳號,在蝦皮賣場以大樹藥局名義販賣「善存益生菌」予消費者。 | | | | | | | ①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1項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幫助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③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97條第2項、第1項幫助以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④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96條第1項幫助未得證明標章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證明標章之標章罪 | |
| 李芳鈺(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記載「李淓鈺」,應予更正)(未提告) | 不詳之人於110年9月18日後某時,在不詳地點上網,登入蝦皮公司網站,擅自輸入所蒐集之李芳鈺姓名、出生日期及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申請蝦皮拍賣帳號「wei28880」(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記載「wei2880」,應予更正),並以協義企業社申辦之右列門號進行簡訊驗證,足生損害於李芳鈺及蝦皮公司對帳號管理之正確性。嗣於111年6月21日,使用上開蝦皮帳號,在蝦皮賣場以大樹藥局名義販賣「善存益生菌」予消費者。 | | | | | | | ①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1項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幫助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③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97條第2項、第1項幫助以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④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96條第1項幫助未得證明標章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證明標章之標章罪 | |
| | 不詳之人於110年11月19日後某時,在不詳地點上網,登入蝦皮公司網站,擅自輸入所蒐集之高大中姓名、出生日期及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申請蝦皮拍賣帳號「xi14505」,並以協義企業社申辦之右列門號進行簡訊驗證,足生損害於高大中及蝦皮公司對帳號管理之正確性。嗣於111年8月8日,使用上開蝦皮帳號,以「大樹健康購物網」名義在蝦皮賣場刊登廣告。 | | | | | | | ①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1項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幫助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③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97條第2項、第1項幫助以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④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96條第1項幫助未得證明標章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證明標章之標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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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詳之人於110年11月19日後某時,在不詳地點上網,登入蝦皮公司網站,擅自輸入所蒐集之孔獻瑜姓名、出生日期及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申請蝦皮拍賣帳號「xi14505」,並以協義企業社申辦之右列門號進行簡訊驗證,足生損害於孔獻瑜及蝦皮公司對帳號管理之正確性。嗣於111年8月8日,使用上開蝦皮帳號,以「大樹健康購物網」名義在蝦皮賣場刊登廣告。 | | | | | | | ①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1項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幫助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③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97條第2項、第1項幫助以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④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96條第1項幫助未得證明標章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證明標章之標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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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詳之人於110年11月19日後某時,在不詳地點上網,登入蝦皮公司網站,擅自輸入所蒐集之古鶴綺姓名、出生日期及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申請蝦皮拍賣帳號「xi14505」,並以協義企業社申辦之右列門號進行簡訊驗證,足生損害於古鶴綺及蝦皮公司對帳號管理之正確性。嗣於111年8月8日,使用上開蝦皮帳號,以「大樹健康購物網」名義在蝦皮賣場刊登廣告。 | | | | | | | ①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1項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幫助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③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97條第2項、第1項幫助以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④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96條第1項幫助未得證明標章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證明標章之標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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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詳之人於110年12月4日後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上網,登入蝦皮公司網站,擅自輸入所蒐集之陳旻文姓名、出生日期及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申請蝦皮拍賣帳號「chai2869」,並以協義企業社申辦之右列門號進行簡訊驗證,足生損害於陳旻文及蝦皮公司對帳號管理之正確性。嗣於111年10月18日,使用上開蝦皮帳號,使用上開蝦皮帳號,以「大樹健康購物網」名義在蝦皮賣場刊登廣告。 | | | | | | | ①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1項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幫助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③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97條第2項、第1項幫助以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④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96條第1項幫助未得證明標章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證明標章之標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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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均益(併辦意旨書記載「簡均溢」,應予更正)(未提告) | 不詳之人於110年12月4日後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上網,登入蝦皮公司網站,擅自輸入所蒐集之簡均益姓名、出生日期及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申請蝦皮拍賣帳號「chai2869」,並以協義企業社申辦之右列門號進行簡訊驗證,足生損害於簡均益及蝦皮公司對帳號管理之正確性。嗣於111年10月18日,使用上開蝦皮帳號,使用上開蝦皮帳號,以「大樹健康購物網」名義在蝦皮賣場刊登廣告。 | | | | | | | ①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1項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幫助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③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97條第2項、第1項幫助以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④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96條第1項幫助未得證明標章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證明標章之標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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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詳之人於110年12月4日後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上網,登入蝦皮公司網站,擅自輸入所蒐集之林君霖姓名、出生日期及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申請蝦皮拍賣帳號「chai2869」,並以協義企業社申辦之右列門號進行簡訊驗證,足生損害於林君霖及蝦皮公司對帳號管理之正確性。嗣於111年10月18日,使用上開蝦皮帳號,使用上開蝦皮帳號,以「大樹健康購物網」名義在蝦皮賣場刊登廣告。 | | | | | | | ①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1項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幫助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③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97條第2項、第1項幫助以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④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96條第1項幫助未得證明標章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證明標章之標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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