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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8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與A02聯繫,並佯稱:可參加「International Forex」網路投資平台操作外匯及黃金期貨獲利云云,致A02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之一銀帳戶。 | | | ①A02於警詢之證述(警二卷第9至11頁) ②匯款明細截圖(警二卷第18頁) ③LINE頁面、對話紀錄截圖(警二卷第25至40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5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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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0027號、112年度偵字第1236號、112年度偵緝字第6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3)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3日(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月8日」,應予更正)起,以電話、通訊軟體LINE與A23聯繫,並佯稱:指示投資股票,或至「u-trade」外匯網站投資,穩賺不賠云云,致A23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一銀帳戶。 | | | ①A23警詢之證述(併偵九卷第9至11頁) ②LINE對話紀錄、頁面、簡訊截圖(併偵九卷第33至42頁)、 ③A23之元大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併偵九卷第48至50頁) 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啟文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偵九卷第13至3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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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363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 | 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肇陞聯繫,並佯稱: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陳肇陞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一銀帳戶。 | | | ①陳肇陞於警詢之證述(併警七卷第143至144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警七卷第145、154)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七卷第146頁) |
4.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363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孝勇聯繫,並佯稱: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林孝勇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一銀帳戶。 | | | ①林孝勇於警詢之證述(併警七卷第288至290頁) ②告訴人林孝勇之華南銀行存摺封面、交易明細表影本(併警七卷第293頁) ③轉帳交易明細截圖(併警七卷第298至301頁) ④LINE對話紀錄截圖(併警七卷第307至318頁) ⑤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玉成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警七卷第285至287、326頁) 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七卷第292頁) |
5.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緝字第128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29號、112年度偵字第8475號、112年度偵字第847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9日20時43分許前某時起,以通訊軟體LINE與A17聯繫,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A17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一銀帳戶。 | | | ①A17警詢之證述(併偵六卷第33至34頁) ②華南銀行個人網路銀行明細查詢截圖(併偵六卷第35頁) ③網頁截圖(併偵六卷第38至39頁) 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社口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併偵六卷第31至32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社口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偵六卷第41至45頁) |
6.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332號併辦意旨書)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4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群組「投資賺錢為前途」與A30聯繫,並佯稱:於「美國富達投資」網站操作股票買賣可獲利云云,致A30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一銀帳戶。 | 110年10月19日20時57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1年10月19日20時59分許」,應予更正) | | ①A31警詢之證述(併警六卷第2至4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併警六卷第16頁) |
| | | 110年(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1年」,應予更正)10月19日21時1分許 | | |
| | | 110年(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1年」,應予更正)10月19日21時26分許 | | |
| | | 110年(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1年」,應予更正)10月19日21時34分許 | | |
7.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0027號、112年度偵字第1236號、112年度偵緝字第6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4)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間某日起,以簡訊、通訊軟體LINE與A24聯繫,並佯稱:下載APP「Metatrader 4」並匯款至入金網站(crm.anderfix.com) ,可轉換成美金參與投資獲利云云,致A24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一銀帳戶。 | | | ①A24警詢之證述(併偵十卷第69至71頁) ②A24之台新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併偵十卷第77至79頁) ③LINE對話紀錄(併偵十卷第89至112頁) ④LINE對話紀錄、頁面截圖(併偵十卷第113至135頁) ⑤轉帳交易明細(併偵十卷第123頁) 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偵十卷第73頁) ⑦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前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併偵十卷第137至155頁)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與A03聯繫,並佯稱:下載「Meta Trader5」APP程式可投資可獲利云云,致A03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一銀帳戶。 | | | ①A03於警詢之證述(警二卷第12至15頁) ②匯款明細截圖(警二卷第42頁) ③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二卷第43頁) ④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警二卷第44至45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5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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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上旬某日起,以PAKTOR交友軟體、通訊軟體LINE與A08聯繫,並佯稱:可加入投資網站交易獲利云云,致A08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一銀帳戶。 | | | ①A08於警詢之證述(偵一卷第73至75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一卷第89頁) ③臉書頁面、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一卷第97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一卷第77至83頁) ⑤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一卷第101至103頁)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27日起,以簡訊、通訊軟體LINE與A07聯繫,並佯稱:可加入投資網站交易獲利云云,致A07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一銀帳戶。 | | | ①A07於警詢之證述(偵一卷第43至49頁) ②對話紀錄(偵一卷第51至61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一卷第47至48頁) ④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橫村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一卷第63至69頁) |
11.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363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間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曾國欽聯繫,並佯稱:在「BIK」平台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曾國欽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一銀帳戶。 | | | ①曾國欽於警詢之證述(併警七卷第259至263頁) ②LINE對話紀錄截圖(併警七卷第275至282頁) ③轉帳交易明細截圖(併警七卷第278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七卷第257頁) ⑤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四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警七卷第266至26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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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0027號、112年度偵字第1236號、112年度偵緝字第6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1)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2日起,以抖音、通訊軟體LINE與A21聯繫,並佯稱:至「樂信財富」網站投資可獲利云云,致A21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一銀帳戶。 | | | ①A21警詢之證述(併警三卷第9至14頁) ②LINE對話紀錄、抖音、「樂信財富」截圖(併警三卷第15至19頁) ③轉帳交易明細(併警三卷第19頁) 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啟文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三卷第21至33頁) |
13.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4901號併辦意旨書)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3日(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年10月11日」,應予更正)起,以交友軟體、通訊軟體LINE與A20聯繫,並佯稱:於「淘寶網」儲值現金可領取優惠券,優惠券可再換得現金云云,致A20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一銀帳戶。 | 110年(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1年」,應予更正)10月19日23時31分許 | | ①A20警詢之證述(併偵八卷第19至25頁) ②交友軟體「探探」、LINE、「淘寶網」頁面、對話紀錄截圖(併偵八卷第79至90頁) ③轉帳交易明細(併偵八卷第88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併偵八卷第51至77頁) |
14.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8183號併辦意旨書)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初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與高泉聯繫,並佯稱:可操作外幣交易投資獲利云云,致A26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一銀帳戶。 | 110年10月20日10時41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0時10分許」,應予更正) | | ①A26警詢之證述(併偵十二卷第5頁正反面)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景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偵十二卷第6頁) |
15.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363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4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李峻宇聯繫,並佯稱: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李峻宇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一銀帳戶。 | | | ①李峻宇於警詢之證述(併警七卷第87至88頁) ②告訴人李俊宇之新光銀行存摺交易明細(併警七卷第92頁) ③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併警七卷第93頁) ④LINE對話紀錄截圖(併警七卷第95至96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七卷第97頁) ⑥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後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併警七卷第105至106頁)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7日起,以簡訊、通訊軟體LINE與蘇婉嫻聯繫,並佯稱:可加入虛擬貨幣投資平台交易獲利云云,致蘇婉嫻陷於錯誤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一銀帳戶。 | | | ①蘇婉嫻於警詢之證述(警一卷第3至5頁) ②蘇婉嫻之匯款明細截圖(警一卷第110頁) ③「任務單」、「美家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臉書、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一卷第115至123頁) 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嘉興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一卷第6頁) ⑤高雄市警察局岡山分局嘉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一卷第124至125頁)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8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與A05聯繫,並佯稱:可介紹工作及投資獲利云云,致A05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一銀帳戶。 | | | ①A05於警詢之證述(警一卷第7至11頁) ②匯款明細截圖(警一卷第17至18頁) ③匯款申請書(警一卷第21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松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一卷第49至51頁) ⑤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一卷第57頁) 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松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一卷第65至6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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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5959號、112年度偵字第661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0日起,透過FACEBOOK社群網站及通訊軟體LINE與A18聯繫,並佯稱:可下載「TIMEMARKETSLTD」軟體,並依指示投資比特幣獲利云云,致A18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一銀帳戶。 | | | ①A18警詢之證述(併警二卷第7至9頁) ②LINE對話紀錄、頁面截圖(併警二卷第48頁、第63至89頁) ③轉帳交易明細(併警二卷第57至58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佳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警二卷第32至42頁) ⑤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佳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警二卷第91至9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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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5224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20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與A12聯繫,並佯稱:可投資外匯、期貨獲利云云,致A12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一銀帳戶。 | | | ①A12警詢之證述(併偵二卷第33至35頁) ②匯款明細截圖(併偵二卷第37頁) ③手機、APP頁面截圖(併偵二卷第43至55頁) 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偵二卷第63至81頁) |
20.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363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4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田彤瀅聯繫,並佯稱:可在「鑫盛」平台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田彤瀅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一銀帳戶。 | | | ①田彤瀅於警詢之證述(併警七卷第197至199頁) ②轉帳交易明細截圖(併警七卷第202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七卷第209頁) ④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金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警七卷第213、216至2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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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2日起,以臉書、通訊軟體LINE與A06聯繫,並佯稱:可加入虛擬貨幣投資平台交易獲利云云,致A06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一銀帳戶。 | | | ①A06於警詢之證述(警一卷第13至16頁) ②「PEXT」平臺頁面、對話紀錄、LINE頁面(警一卷第69至90頁) ③A06存摺之內頁(警一卷第103頁) 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一卷第91至92頁) ⑤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一卷第104至105頁) |
22.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363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 |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10月1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柏諭聯繫,並佯稱:可在「富達」平台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林柏諭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一銀帳戶。 | | | ①林柏諭於警詢之證述(併警七卷第111至113頁) 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併警七卷第129頁) ③投資APP、協議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併警七卷第131至141頁) ④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中正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併警七卷第109、115、123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七卷第119至121頁) |
23.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3633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 |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8月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王亮鈞聯繫,並佯稱: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王亮鈞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一銀帳戶。 | | | ①王亮鈞於警詢之證述(併警七卷第158至160頁) ②告訴人王亮鈞之存摺封面、交易明細影本(併警七卷第161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警七卷第157、169至170、184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七卷第171頁) |
24.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5959號、112年度偵字第661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4日20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與A19聯繫,並佯稱:可下載「富達投資」軟體,並依指示投資美國股票及期貨獲利云云,致A19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一銀帳戶。 | | | ①A19警詢之證述(併偵七卷第9至11頁) ②中國信託服務專員對話紀錄(併偵七卷第42頁) ③APP頁面、LINE對話紀錄截圖(併偵七卷第44至52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文化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偵七卷第13至1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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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緝字第128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29號、112年度偵字第8475號、112年度偵字第847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5日15時8分許起,以簡訊、通訊軟體LINE與A16聯繫,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A16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一銀帳戶。 | | | ①A16警詢之證述(併偵四卷第11至13頁) ②轉帳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簡訊截圖(併偵四卷第15至16頁)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臥龍街派出所陳報單(併偵四卷第9頁) 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臥龍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偵四卷第17至21頁) ⑤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偵查隊公務電話紀錄表(併偵四卷第101頁) |
26.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2127號併辦意旨書)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4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群組「投資賺錢為前途」與A30聯繫,並佯稱:於「美國富達投資」網站操作股票買賣可獲利云云,致A30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一銀帳戶。 | 110年10月21日11時42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2時21分許」,應予更正) | | ①A30警詢之證述(併警五卷第21至35頁) ②匯款申請書(併警五卷第29頁)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五卷第35至43頁) |
2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緝字第128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29號、112年度偵字第8475號、112年度偵字第847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22日17時23分許起,以簡訊、通訊軟體LINE與A15聯繫,並佯稱:可以「環球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A15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一銀帳戶。 | | | ①A15警詢之證述(併偵五卷第31至32頁) ②LINE對話紀錄、頁面截圖(併偵五卷第57頁) ③轉帳交易明細、LINE臺幣扣帳通知(併偵五卷第59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安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偵五卷第33至55頁)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群組與A10聯繫,並佯稱:先下載富達投資APP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內,可操作股票買賣獲利云云,致A10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一銀帳戶。 | | | ①A10於警詢之證述(警三卷第108至112頁) ②林志遠於警詢之證述(警三卷第113至115頁) ③匯款明細截圖(警三卷第126頁) ④LINE對話紀錄、手機頁面截圖(警三卷第127至143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三卷第116至122頁) |
29.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5205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3日起,以電話、通訊軟體LINE與A27聯繫,並佯稱:其加入股票投資群組,可投資獲利云云,致A27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一銀帳戶。 | 110年(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1年」,應予更正)10月21日13時54分許 | | ①A27警詢之證述(併警四卷第75至79頁) ②A27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併警四卷第95至101頁) ③LINE對話紀錄截圖(併警四卷第103至129頁) 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陳報單(併警四卷第73頁) ⑤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併警四卷第81至83頁) 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警四卷第133至283頁) |
30.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5205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至9月間某日起,以電話、通訊軟體LINE與A28聯繫,並佯稱:其加入股票投資群組,可投資獲利云云,致A28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一銀帳戶。 | 110年(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1年」,應予更正)10月21日15時34分許 | | ①A28警詢之證述(併警四卷第291至294頁) ②匯款申請單(併警四卷第347頁) ③LINE對話紀錄截圖(併警四卷第353至355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警四卷第295至309頁) 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埔派出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警四卷第357至359頁) |
31.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5205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間某日起,以電話、通訊軟體LINE與A29聯繫,並佯稱:其加入股票投資群組,可投資獲利云云,致A29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一銀帳戶。 | 110年(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1年」,應予更正)10月21日16時5分許 | | ①A29警詢之證述(併警四卷第361至366頁) ②LINE對話紀錄、網址截圖(併警四卷第369至397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偵查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併警四卷第407至445頁) |
32.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緝字第251號併辦意旨書)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30日(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0月22日」,應予更正)起,以通訊軟體LINE與A25聯繫,並佯稱:可以加入信達投顧工作室會員,保證獲利云云,致A25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一銀帳戶。 | | | ①A25警詢之證述(併偵十一卷第87至94頁) ②APP頁面、LINE頁面、對話紀錄截圖(併偵十一卷第135至187頁) ③轉帳交易明細(見併偵十一卷第156頁) ④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大湖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併偵十一卷第81至85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大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偵十一卷第95至127頁)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 年8 月上旬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與A11聯繫,並佯稱:推薦其投資黃金期貨平台可獲利云,致A11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一銀帳戶。 | 110年10月22日9時45分許(起訴書誤載為「9時435分許」,應予更正) | | ①A11於警詢之證述(警四卷第183至185頁) ②匯款申請書(警四卷第194頁) ③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警四卷第199頁) ④入帳明細截圖(警四卷第204頁) ⑤LINE對話紀錄文字內容(警五卷第345至486頁) 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警五卷第213至214頁) ⑦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奇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五卷第316至320頁) ⑧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奇岩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五卷第343頁)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3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與A09聯繫,並佯稱:可加入「談股論金」社團投資獲利云云,致林天財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一銀帳戶。 | | | ①林天財於警詢之證述(偵二卷第31至33頁) ②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二卷第59至65頁) ③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馬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二卷第37至5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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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0459號併辦意旨書、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1704號併辦意旨書) | |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A32聯繫,並佯稱:虛擬貨幣是牛市、加入老師機構絕對不會賠云云,及提供下載Bik app連結,致A32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一銀帳戶。 | | | ①告訴人A32警詢之證述(併偵十三卷第10至11頁) ②匯款查詢資料(併偵十三卷第13頁) ③A32台新銀行存摺封面、交易明細表影本(併偵十三卷第19至20頁) ④詐騙APP「Bik」截圖(併偵十三卷第23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偵十三卷第24頁) ⑥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高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偵十三卷第26、29至同頁反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