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上字第86號
上 訴 人 吳越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珮秦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4月22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6,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王 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吳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