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109號
上 訴 人 王溪洲
蔡永堅
李瑞麟
黃進銘
沈銘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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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鴻江
上 訴 人 陳佳亨
黃建發
洪光林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3年9月25日本院107年度重上字第109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楊淑儀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