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110號
上 訴 人 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再興
上 訴 人 李謀偉
王溪洲
蔡永堅
李瑞麟
黃進銘
沈銘修
上 訴 人 華運倉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鴻江
上 訴 人 陳佳亨
黃建發
洪光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本院107年度重上字第110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正之,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