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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49號
上 訴 人 許進中
訴訟代理人 黃苙荌律師
複代理人 黃俊凱律師
被上訴人 大高雄油畫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曾美綾
被上訴人 胡耿溢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複代理人 張思國律師
被上訴人 殷長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