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上字第10號
上 訴 人 恆崗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菱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承亮(即周樂珍之承受訴訟人)、周發豪(即周樂珍、林國雄之承受訴訟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61,583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2,6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李珮妤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馬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