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上字第31號
上 訴 人 秉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雍漳
訴訟代理人 楊斯惟律師
邱基峻律師
紀錦隆律師
葉佳勝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淑雲
被 上訴 人 宋景福
訴訟代理人 陳正男律師
參 加 人 鄭昌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第四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林雅莉
法 官 徐文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