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89號
上 訴 人 和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元華
訴訟代理人 吳玉豐律師
被上訴人 陳宜彣
蔡佳殷
楊景勝
江昌庭
蘇于媛
賴坤信
蔡昆杰
宋玫玲
阮俊傑
莫曉艷
廖曉鵑
洪素珍
陳瑛樁
陳沂軒(即陳筱蓓)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余均翰
被上訴人 簡三貴
林純慧
陳泱錞
上十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佑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甯馨
法 官 何悅芳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