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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140號
上  訴  人  曾崇智  
三審訴訟代  
理人        洪仁杰律師
被上訴人    高雄醫學大學

法定代理人  余明隆  
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律師
複代理人    張恩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余明隆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楊俊毓,於本院民國113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前,已經選派余明隆自113年7月1日起擔任法定代理人,被上訴人業提出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