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140號
上 訴 人 曾崇智
三審訴訟代
理人 洪仁杰律師
被上訴人 高雄醫學大學
法定代理人 余明隆
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律師
複代理人 張恩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余明隆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楊俊毓,於本院民國113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前,已經選派余明隆自113年7月1日起擔任法定代理人,被上訴人業提出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