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142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沅禧室內裝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麗婷
訴訟代理人 溫三郎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十三行互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承諭
訴訟代理人 黃欣欣律師
吳文淑律師
複代理人 許祐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