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308號
抗 告 人 何玉春即華達成企業行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鴻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對於民國114年1月24日本院109年度上字第30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徐彩芳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秦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