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332號
上 訴 人
即附帶被上
訴人 全棟電器開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園菁
訴訟代理人 謝國允律師
上 訴 人
即附帶被上
訴人 威奈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作英
訴訟代理人 吳玉豐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縈俞
訴訟代理人 吳世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民國112年7月5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112年7月19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馬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