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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上字第19號
上訴人即附 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帶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曾建國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被上訴人即 禾申工程有限公司
附帶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陳淑芳
訴訟代理人 孫家駒
鍾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旻萱